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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前买房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还能变更吗
作者:孙可心 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2日
2013118日柴xx与M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868日查xx与柴xx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办理了共同权利人的XX号产权证书。


202010月份,因夫妻二人闹矛盾,在查xx不知情的情况下,柴xx将房屋产权进行变更,为YY号产权证书。于是,查xx将丈夫柴xx和不动产登记局告上了法庭。



经法院审理,不动产登记局作出的YY号产权证权书是依柴xx的申请作出的更正行为不能成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二款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薄。被告不动产登记局作出的更正行政行为,并不符合该条更正的规定,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明显为变更登记行政行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权属证书;2.买卖、置换、赠与合同;3.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4.分割、合并协议;5.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6.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7.相关税费缴纳凭证;8.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局作出YY号产权证权书时,申请人柴xx并没有提交与原告查xx之间的买卖、置换、赠与合同及分割、合并协议。被告不动产登记局作出的变更行政行为明显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律程序。因此本院对原告查xx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不动产登记局作出YY产权证权书


二、被告不动产登记局作出XX产权证权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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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可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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