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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王某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作者:李保忠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27日
 王某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炼制毒物品后进行贩卖,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XX,男,汉族,1965年7月2日出生,农民。2003年9月30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杨XX,男,汉族,1966年3月1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王XX,男,汉族,1974年2月4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张X,男,汉族,1965年1月23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X,男,汉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曾XX,男,汉族,1982年3月1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刘XX,男,汉族,1967年6月11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刘XX,男,汉族,1963年7月23日出生,农民。

  2009年4月,被告人杨XX为贩卖麻黄碱牟利,租用四川省双流县一废弃厂房,雇佣被告人曾XX、刘XX、刘XX等人利用其非法购得的“复方茶碱麻黄碱片”提炼麻黄碱。2010年3月9日,杨XX指使曾红宝将提炼出的200千克麻黄碱贩卖给被告人王小情。同月12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加工厂内查获一批生产设备和配剂,从厂内水池中查获含有麻黄碱成分的液体,另从杨XX的办公室查获28.38余千克的麻黄碱。

  2010年1月至3月,被告人王XX多次从被告人杨XX等人处购买麻黄碱后,先后4次组织或者伙同被告人王XX、张X、王X等人驾车将共计475余千克的麻黄碱从四川省运输至广东省贩卖给他人。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X、王XX、张X、王X非法买卖国家管制的制毒物品麻黄碱,被告人杨XX、曾XX非法制造麻黄碱并贩卖牟利,被告人刘XX、刘XX明知他人贩卖麻黄碱而为其生产制造,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王小情非法购买麻黄碱后多次组织他人并亲自参与贩卖,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XX、张X、王X非法买卖麻黄碱数量大,均系受指使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杨XX雇佣他人制造并贩卖麻黄碱,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曾XX、刘XX、刘XX受雇参与制造或者贩卖麻黄碱,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XX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被告人杨XX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对被告人王XX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对被告人王以林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被告人张X、曾XX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被告人刘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刘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述裁判于2012年6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