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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老年服务合同纠纷
作者:李保忠 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7日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民终16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秀湖老年公寓,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秀湖北岸363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寓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女,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忠,辽宁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浑南区秀湖老年公寓因与被上诉人齐秀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2民初12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浑南区秀湖老年公寓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21年3月13日签订《秀湖老年公寓购买内部消费卡合同》及《沈阳市浑南区秀湖老年公寓购买内部消费卡补充协议》,约定被上诉人购买2张钻石卡,购卡金额总计20万元,其中双方签订的《沈阳市浑南区秀湖老年公寓股买消费卡补充协议》约定,购卡满一年的情况下,应在届满到期30日内提供购卡时有效证件和申请,在被上诉人未产生消费的情况下,按其购卡金额退还被上诉人,上诉人赠送被上诉人的入住天数,如因被上诉人自身原因未能使用,需向上诉人提出申请并办理转租手续,上诉人可出租给第三方,并在被上诉人消费卡满一年后支付本金和租金,被上诉人在购卡后未进行消费,对于赠送的入住天数因被上诉人自身原因未能使用,且也未向上诉人申请及办理转租,且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利息,故对于租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请不应予以支持,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故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齐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卡款200,000元,支付租金2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2021年3月13日签订《秀湖老年公寓购买消费卡合同》、《沈阳市浑南区秀湖老年公寓购买消费卡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原告选择购买2张钻石卡,金额为200,000元,享受赠送入住公寓520天,购买周期自2021年3月13日至2022年3月12日。原告购消费卡所得优惠券,期满后凭有效证件可兑换租金,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一方不能履行义务,可以免除违约责任,消费卡使用期届满退卡如持卡人因特殊情况在消费卡有效期内没有进行消费,持卡人选择使用期届满退卡,应在届满期一周内提供购卡时有效证件和申请,公司协助转让消费卡,优惠券可以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租金。原告购卡满1年在未产生消费的情况下,被告按其购卡金额退回原告,被告赠送原告入住天数,如原告原因未能使用,需向被告提出申请并办理转租手续,被告可出租给第三方,并在原告消费卡满1年后支付本金和租金,每年优惠券为520天×50元=26,000元。并由双方加盖公章及签字。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200,000元,购买钻石卡2张,被告向原告开具了专用收款收据,并加盖被告财务专用章。在购买周期内,原告没有享受赠送入住公寓等约定的优惠,消费卡使用期限届满后,原告要求被告退卡,并返还支付购卡款200,000元及约定的租金26,000元,被告未能返还。为此,双方产生纠纷,现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秀湖老年公寓购买内部消费卡合同》及《沈阳市浑南区秀湖老年公寓购买内部消费卡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返还支付购卡款及租金的问题。经审查,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从原告提举的证据显示,双方约定的购卡使用周期为1年,在消费卡使用期限内的租金为26,000元,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购卡款200,000元,现消费卡使用期限已届满,原告没有享受赠送入住公寓等约定的优惠,在原告不再要求履约的情况下,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返还购卡款200,000元及相应的租金26,000元。关于被告不同意给付租金的抗辩,双方约定的消费卡使用期限已届满,被告应按约定的比例标准给付原告租金,被告不同意给付租金的理由,按照证据规则,被告应对此进行举证,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故对被告的该抗辩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秀湖老年公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齐秀梅购卡款200,000元;二、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秀湖老年公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齐秀梅支付租金26,000元(2021年3月13日至2022年3月12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0元,由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秀湖老年公寓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应否支付租金。双方合同约定被上诉人购消费卡所得优惠券,期满后凭有效证件可兑换租金,现双方约定的消费卡使用期限已届满,上诉人应按约定标准给付被上诉人租金。虽然上诉人主张合同约定被上诉人赠送入住天数如未能使用,需向上诉人提出申请并办理转租手续,故上诉人不应支付租金,但双方并未约定申请领取租金应采用何种形式,且合同约定上诉人可出租给第三方,未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在转租中承担何种义务,现被上诉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到期支付租金,故上诉人以该事实理由主张拒付租金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沈阳市浑南区秀湖老年公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90元,由沈阳市浑南区秀湖老年公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关宇宁
审判员  张忠星
审判员  张小姣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 琼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