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2009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例
作者:张勇 律师  时间:2012年05月23日
林钢暂停改制工作  职工安排职代会决定
    【案例回放】 812日上午9点左右,由于林钢职工不满改制方案,近千名职工聚集林钢办公楼内外及附近公路。据介绍,这次围堵事件的主要原因是,大部分工人认为解雇的补偿标准太低,并要求补发长期拖欠的工资和保险金,也有一些职工认为,不应该将企业卖给身为民营企业的凤宝钢铁。815日凌晨,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和职工代表谈判后承诺,林钢改制暂时停止,改制工作如何继续,将听取职工意见。此后,围堵在林钢内外的职工开始陆续散去。815日上午,河南省委、省ZF就林钢改制问题提出了六条意见,并以改制工作组的名义通告林钢工人。具体意见包括:尊重广大职工的意愿,暂停改制工作;改制暂停后,有关企业出路和职工利益等问题,由林钢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决定   。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林钢改制方案为什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法律解读】  早在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颁布实施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mod}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mod}管理权力的机构;此后《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又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予以确认和进一步发展完善。特别是2002年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的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等文件,对依法依规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切实尊重职工{mod}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作出规定,明确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814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mod}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实践证明,凡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规范操作,充分落实职工{mod}权利的,企业改革改制就能顺利进行,而使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到实处是当务之急。东星航空:深陷破产与重组旋涡
【案件回放】  817日,信中利投资集团董事长汪潮涌宣布出资2亿至3亿重整东星航空,并已向法院递交具体重整方案。 从今年315日,东星航空被全面停飞开始,半年来围绕其资产到底是破产还是重组,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和其他投资方轮番角力。民航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东星是出于经营原因导致停航,因此民航局方面无法解决根本性问题。据破产管理人介绍,东星航空原有员工1400余人,目前于625日正式运营的国航湖北分公司已接收641人。但剩下的员工尚无具体解决方案。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东星航空破产或资产重组,职工的法定待遇是否一样?
【法律解读】  所谓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 谓资产重组是指企业将其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划分和结构调整,经过合并、分立等方式,将企业资产和组织重新组合和设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 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如企业资产重组后,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并经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可见东星航空破产或资产重组,职工的法定待遇还是有所区别。

副总病后被降为门卫只赔到病假工资
【案件回放】 1996年,陈先生因工作成绩优异被公司留下,2001年签订劳动合同后一直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07716日,陈先生因重病请假休息,未料当月公司便向其发出开除通知书。当年8月,陈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获支持。此后,陈先生与公司的矛盾日益深化,公司只同意签订两年期限的合同,同时降低其职位,把原本担任副总经理的陈先生派去当门卫,4500元的月薪也缩水到1000元。2008623日,双方在法庭办理恢复劳动关系手续,但公司仍然坚持只能安排陈先生担任门卫,于是陈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随后,认为受到公司故意刁难的陈先生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月工资4500元的标准双倍支付病假工资13.5万元、逾期赔偿金等共计80多万元。公司辩称,法律规定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并未规定签订与原来职位一样的合同。陈先生已经病假了一年,其不具备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的能力,考虑到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安排其做公司门卫。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应按陈先生病假工资基数100%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陈先生要求公司双倍支付此期间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日前,青浦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陈先生病假工资、误工费等合计3.5万余元。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陈先生从副总被降为门卫,解除劳动关系后为何只拿到病假工资、误工费等,而得不到更多的赔偿?
【法律解读】 2007716日, 陈先生因重病请假休息,公司便向其发出开除通知书,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 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 定,即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当时《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所以陈先生只能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由于陈先生病假一年多,公司不再为其保留原副总岗位无可厚非。至20088月,陈先生已经在公司工作十二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海在审裁实践规定,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其订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原劳动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书面合同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以事实劳动关系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陈先生的原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仍然存在,但原岗位已不可能恢复,此时双方应协商一致重新约定新的工作岗位,而对此双方的分歧又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此时公司是否可以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呢?上海市高院民一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的,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把一个副总被降为门卫,同时工资从4500元缩水到1000元,一般来说其充分合理性上的确有所欠缺。但此时陈先生不应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公司强行将他调到门卫岗位,并将工资从4500元缩水到1000元,陈先生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个理由如能成立,陈先生还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农行卧龙支行: 末位淘汰员工败诉
【案件回放】 20051031日,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卧龙区支行召开职代会,审议并通过了《卧龙区支行2005年第三季度员工业绩末位淘汰和违规违纪淘汰工作的实施细则》。2005年年11月,卧龙区农行依据这个细则作出决定,把季士刚等三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确定为末位予以淘汰,让他们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每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被末位淘汰后,季士刚等三人以书面形式向卧龙区农行要求解决工作问题。20083月, 卧龙区农行拒绝了三人的请求。三人不服,又向市农行反映,市农行作出同样的答复意见。三人就此事向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获得支持。银行不 服,将三名职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末位淘汰三名职工的行为合法有效。日前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卧龙区农行诉讼请求;判决生效一个月内,由原告给三名被告安 排工作岗位,补发相应的工资等。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为什么卧龙区农行不能以末位淘汰的方式让职工下岗?【法 律解读】 卧龙区农行作为用工单位,依据上级行的相关文件精神实行人员分流,其行为的本身是企业内部用工自主权落实的过程,并不涉及国家金融政策执行问 题,所调整的是劳动人事关系,因此,其实施过程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三职工与银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符合法律程序 的,银行在三职工未违反劳动合同,且未与三职工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将他们推入所谓的内部劳动力市场,剥夺了他们劳动的权利。需 指出的是,末位淘汰不是劳动法规及政策所规范的行为,故无法律依据。任何工作和事情都存在末位问题,在劳动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其末位淘汰的做法是不科 学的,即使银行认为他们不能胜任工作,也只能通过调整工作岗位或培训,而直接让他们回家待岗,显然不符合劳动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凯士比泵:解聘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案件回放】 2008612日,曹凌与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签订招聘录用函。约定包括了首期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等内容。1212日,公司以试用期内曹凌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曹凌不满于今年18日申请仲裁。曹先生认为,公司应当给予调整岗位,给一次机会,而不应当解除劳动关系。但裁决未予支持,曹凌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1212日至劳动关系正式恢复之日止的工资奖金。公司则称曹凌应聘成本会计岗位的条件是财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两年以上制造型企业成本会计经验及良好的英语沟通能力,但曹凌实际仅符合学历的要求,其他条件均不符合,即曹凌未有在制造型企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也没有良好的英语沟通能力。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曹凌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试用期员工不胜任工作,是否可以不经调整岗位就解除劳动合同?【法 律解读】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是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还是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 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以此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至少需要举证三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 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但 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中对于劳动者所从 事岗位所需的思想品质、工作能力、知识水平、身体状况等有明确要求,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又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这些录用条件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 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不胜任工作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主要区别在于,不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量或同工种同岗位工作量,而不符合录用条件是指劳动者提供的信息或表现与岗位要求不相符合。认定前者更偏重于业绩目标考核,而认定后者更偏重于劳动者的自身条件。电邮往来构成劳动合同 讨双倍工资未获支持
【案件回放】 仲先生在一咨询公司供职,离职时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并给予经济补偿。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应给付支付双倍工资3.2万元和经济补偿1.2万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近日,长宁区法院判处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但需支付1.2万元经济补偿。 
20072月,仲先生向该咨询公司递交入职申请,当月25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仲先生发出录用通知,内容包含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并对仲先生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福利及假期等作了约定。次日,仲先生回邮件确认了公司的录用通知给予确认,并于31日起到公司报到。
法庭上,咨询公司认为录用通知其实就是劳动合同,并得到被告确认;被告自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公司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仲先生认为,录用通知不符合合同基本形式,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且自己离开公司是原告的要求。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咨询公司何以不需支付双倍工资,却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解读】 建立劳动关系,约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 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咨询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仲先生发出 录用通知,内容包含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福利及假期等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最为关键的是,得到了仲先生的回复确认,这即可视为双方订 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至于《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给予双倍工资的规定,属于惩罚性条款,针对恶意侵害劳动者利益、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行为,显然不适用于本案,故公司不需要不支付双倍工资。
但公司称仲先生系自动离职,却未提供相应证据,此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视为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工人断指后老板不认人” 法院为伤者定名分【案件回放】 邓某是个年仅22岁的小伙子,擅长做木工活。今年112日,他正在南宁某家具店的附属加工厂内切割木材,一不留神,右手的4根手指(除拇指外)被切断了。工友们将邓某送到医院治疗,期间,家具厂为他支付了1.2万元医疗费。但后来,双方在进一步协商治疗费的问题时,产生了分歧。从此,老板不再承认他是厂里请来的工人,说家具厂并没有直接聘用邓某,邓某只是家具厂的雇员傅某自己请来的帮工,邓某的报酬也是傅某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