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年休假法律分析
作者:张勇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17日
年休假法律分析
一、 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及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本条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新进员工的年休假如何休?就是说当一个员工,新入职本单位,应按什么样的标准休入职当年的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举例如下:张三在A公司已连续工作2年以上,今年8月31日离职,9月1日入职B公司,张三在B公司剩余日历天数为122天(9月1日到12月31日)。按照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张三年度休假天数应为5天。因其新入职B公司,则张三在B公司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天÷365天)×应休的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张三今年的年休假天数为1天。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本条中“累计工作时间”, 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另外,人社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进一步明确,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都应计为累计工作年限。
二、员工的工作年限如何确定及证明?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人事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若职工无法提供,公司可以按能证明的工作年限确定年休假天数。
三、员工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况(年休假可以抵消的情况)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实践中年休假如何安排及补偿?
年休假是职工福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让职工能够自由地选择休假时间和休假方式安心地休假,体现了单位对职工的关怀,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在休整之后,职工会激发出更大的能量,更加有效率地工作。同时,有的用人单位工作节奏紧凑,“一个萝卜一个坑”,如果一个职工连续休完年假如一次性休15 天,对用人单位的工作影响很大,甚至要临时调整人员安排。对于这种状况,劳动者也应当体恤用人单位的难处,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状况合理享受年休假,例如分若干次休。职工在申请休年休假前,一定要把目前的本职工作做好,同时对休假期间可能会出现的事务要提前做好准备和交待,对于休假期间急需办理的事务要能以 工作为重及时中断休假。假期尽量安排在业务不太忙的时候,同时避开多人同休假的情形而分散轮流休假,尽量使工作不受影响。
如果职工不同意用人单位的休假安排,而坚持要求连续休完年休假或在特定时间休年假,用人单位应怎么办?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职工在具体时间休年假,如果职工不同意休,要求职工在该通知上签署意见,或由其书面提出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该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无需支付年休假补偿。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无法安排职工休年假,或者难以证明系职工不愿休年假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从实践来看,只要用人单位支付了职工未休年假的经济补偿,就不需要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未休年假的经济补偿为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 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实际上用人单位只需按照应休年假天数,支付2倍日工资即可。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 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包括各种奖金、津贴收入。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例如,某职工应休5天年假,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那么其应得补偿为:3000÷21.75天×2倍×5=1379.31元。
五、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和工资报酬应如何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