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交出孩子抚养权被判刑 被告人柳某梅的前夫刘某超于2015年1月27日向莱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莱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判决,准许刘某超与被告人柳某梅离婚,婚生女孩刘某某由刘某超抚养。判决后,被告人柳某梅因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1月1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柳某梅拒不将刘某某交给刘某超抚养,经莱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多次执行,被告人柳某梅仍拒不履行,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对柳某梅司法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柳某梅经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7年10月2日柳某梅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3日柳某梅被刑事拘留期间,其家属代其将刘某某的抚养权交给刘某超。2018年1月9日,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柳某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莱阳市人民法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柳某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为维护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打击拒执犯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柳某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柳某梅当庭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