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对员工进行调岗具备合理性的判断? 在公平合理范围内,用人单位可以适当行使单方调整权
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作出了需经协商一致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只能束手无策,且无法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岗位、薪资及工作地点。
深圳法院的裁判观点普遍认为,在公平合理范围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也可以适当行使一定的单方调职权。深圳中院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合理行使调岗权的判断,主要从调岗的原因、调岗前后的工资待遇是否持平、调岗后劳动者成本是否增加以及调岗是否具有侮辱性和不当性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案例:汪某与深圳市雅兰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1]
深圳市雅兰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雅兰公司”),将汪某从原岗位电商美工调整到平面设计,工作内容基本一致。汪某不服从公司安排,经两次书面通知后,仍不到新岗位报到,故雅兰公司按照规章制度解除与汪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汪某二审上诉主张此次调岗是故意刁难,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指出,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
一是调岗“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即调岗是否具有必要性。对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依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二是“调岗前后工资待遇应当持平”。虽然公司具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利,但其在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仍不得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且依据规章制度的调薪幅度也应当维持在合理范围内。
三是“调岗后是否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即工作岗位地理位置的变更不应给劳动者照顾家庭、上下班的工作成本造成更大的负担。”
四是调岗行为“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调岗必须是出于其经营的正当合理需要,其调岗不能因为其他不合理原因而带有侮辱性或不适当的惩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