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终绩效奖金的问题?
年终绩效奖金的发放属于企业的自主权发放范畴,由企业根据确定的发放条件和年终审核后最终确定发放。员工应举证证明公司有年终奖发放及年终奖的数额,员工可以提供劳动合同中关于年终奖的约定或与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中证明,若员工无法举证证明公司有年终奖发放及年终奖的数额及存在其符合或发放年终绩效奖金的条件已经成就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该诉求,不予支持。在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存在年终奖约定或发放年终奖惯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对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一般会在次年年初发放上一年的年终奖,故实践中总有一些中途离职的劳动者,在知悉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后,请求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工作时间的比例向自己发放年终奖。但用人单位往往会以劳动者已经离职、不符合发放年终奖条件为由拒绝发放。但年终奖具体是否发放、发放条件、发放数额等虽然均与用人单位的效益相关,但仍应由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决定,或者劳动合同予以约定。
根据我国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年终奖应作为年终一次性支付的奖金纳入劳动报酬的范畴。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发放年终奖,故年终奖的发放总体上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的范畴,用人单位应当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事宜。但司法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年终奖的发放约定并不明确,同时也未有规章制度对此有约束。而用人单位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故在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或其与劳动者就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存在明确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