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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建筑纠纷代理词
作者:李龙 律师  时间:2014年06月08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受被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本人代理此案,参与本次庭审活动,现基于本案现有证据,发表如下意见:
第一,原告对被告之请求缺乏请求权基础。
原告无法基于《施工合同》以及《合同法》相关条文,请求被告靖港建筑履行付款义务,因为原告并非施工合同的主体,合同也未约定被告对原告有付款义务。
原告并未举证原被告间存在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因此也无法据此实现请求。
原告认为自己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未主张施工合同无效,即使施工合同无效,依据不当得利为法理基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以及第二条之规定,原告也应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而不是被告靖港建筑。
第二,原告对被告之请求缺乏事实基础。
没有任何证据指向被告收到古镇开发公司所付工程款,事实上被告根本一分钱也未收到。
综上所述,被告XX建筑公司不应承担工程款的付款义务以及利息,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  李龙律师
                            201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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