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500万分手费”要付吗?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02日
据媒体报道,有名机长在起诉老东家某航空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这名机长与该航空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必须服务期”,即从2007年8月1日起至退休年止。当初,航空公司与这名机长所在飞行学校签订培训协议,系航空公司委托培养这名机长,费用由航空公司承担。后来公司的一些管理措施使这名机长越来越不满意,在提出辞职无果的情况下,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失利后,这名机长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航空公司辩称,如果这名机长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依约向单位支付500万元的培训费。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名机长随即提出上诉,本案已发回重审,目前正在审理中,最终结果暂且不知道。据说该航空公司目前有几名机长提出了辞职,都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并未作任何限制,也就是说,劳动者无需任何理由,即可提出辞职,并且单位无任何理由可以阻止劳动者自由择业,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本条的制定,估计也是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考虑的,是否合理,现在才来讨论已经没有必要。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就当依法执行。上述案例中,对于约定“必须服务期”应当属于违反本条法律规定的条款,一般认为无效,航空公司无权阻止这名机长提出辞职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根据本规定,如果这名机长提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约定的服务期限,对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应当返还公司。另外,对于培训费用的确定,是否如该航空公司所说花费500万元,这些需要航空公司举证加以证明。如果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劳动合同,这名机长依法应当承担服务期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应该小于500万元。本案最终会怎样,我们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
说些题外话,航空公司经营航空运输,系特殊行业,普遍认为安全性要求特别高,这就使得法院在判决时着重考虑了航空公司人员稳定的重要性,有稳定才能确保更加安全。如果允许这名机长胜诉,解除劳动关系,可能会使该航空公司的几名机长都能离职成功,也会给其他航空公司的员工提供示范,从而使所有航空公司的劳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趋于不稳定,势必会使航空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安全风险系数变大,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即更多乘客的安全。如果法院基于这些考虑,本无可厚非,但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不得不遵循,这可能会涉及法与个案的矛盾问题,在此,笔者不再赘言。此次事件平息后,将来会有相关部门及人员就此次事件寻求更加妥善的处理办法,确保航空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也是法律要予以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