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假劣食盐泛滥”应当打击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15日
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属畜牧用盐,主要用于生产饲料和养殖牲畜。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白色、价格低廉,与普通食盐口感相同,如果将两者放在一起,一般不易识别。不法分子将此作为食盐销售到农村地区,因为农民无法识别,且愿意购买价格便宜一点的;再加上相关部门在农村市场监管不力,使得假劣食盐在农村地区大有市场。据媒体报道,贵州省广大农村地区假劣食盐泛滥,当地农民会用于腌制腊肉、香肠、日常炒菜等。
经质量监督机构检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不含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技术标准,不能食用。如果长期食用这些不含碘的假劣盐,将会危害身体健康甚至影响人口素质。
据悉,食盐价格一般为每吨4000元左右,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每吨800元至1200元,劣质工业盐每吨约300元。如果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当作食盐销售,利润最高可达十几倍,简直就是暴利。正是因为巨额利润的驱使,不法分子愿意铤而走险,完全不顾群众的身体健康,可以说是丧尽天良。
2016年4月22日,国务院公开发布《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本方案实施后,很多人担心,农村食盐安全将会受到更加严峻的挑战。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食盐专营办法》(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28条规定,渔业、畜牧业用盐适用本办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生专营工作。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畜牧用盐,两个部门都可以依法管理,正是都可以管理,就会出现都不管的漏洞。这些应当引起政府管理部门的重视。
对于生产销售假劣食盐的,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生产销售假劣食盐,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见《刑法》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希望各级管理部门能够各司其职,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保证老百姓的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