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从原单位转到新单位被解除劳动合同有无经济补偿金?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17日
案情介绍:
靳女士在宝山区某家具公司工作将近二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现因经济效益不好,单位在合同期内通知她解除合同,将其与部分员工转移到附近一家家具公司上班,该公司与靳女士所在公司系关联企业。转移到新单位,须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顺利上班的,原单位将会给予一点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未作详细说明。若有人不愿意前往新单位,视作自动离职,原单位不给任何补偿。靳女士不同意前往新单位,原单位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她对此不服,向宝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咨询,被告知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靳女士有点想不通。
律师解析:
1、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未造成劳动者失业,原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只是“可以不支付”,当然也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靳女士所在单位选择了不支付。
2、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后,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后新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对工作年限的计算,应当将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在内,但原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已对劳动者依法作出补偿的除外。
3、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均未改变,只是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为新用人单位;2、原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将劳动者调至新单位;3、因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工作调动;4、新单位与原单位系关联企业,在关联企业之间轮流订立劳动合同;5、其他合理情形。
法律依据:
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
2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10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5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85号发布,细则已于2008年1月1日废止)
第52条 税法第十三条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