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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拐卖妇女、儿童罪相关犯罪梳理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26日
一、表格
 
罪名
主体
主观
客观
刑罚
备注
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般主体
直接故意
拐卖妇女、儿童
5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集团首要分子;
2、拐卖三人以上;
3、奸淫被拐卖妇女;
4、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7、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一般主体
故意
明知系被拐卖而收买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数罪并罚:
收买+强奸;
收买+拘禁;
收买+伤害;
收买+侮辱。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一般主体
故意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
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重点梳理
 
    1、以下情形按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将其出卖的;
2)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婴幼儿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偷盗婴幼儿”);
3)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
4)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
 
2、可以从轻处罚情形:
收买被拐卖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3、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
1)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
 
4、数罪并罚情形: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组织、强迫卖淫或者组织乞讨、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构成其他犯罪的;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或者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
 
5、其他
1)诈骗罪。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只追究起主要作用人员责任情形。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视作阻碍对其进行解救情形。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视作“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4)称呼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为“儿童”,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