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为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制定本会议纪要。
一、赔偿项目和标准
(一)医疗费
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发票、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据实计算。人民法院应将发票原始凭证附卷保存,当事人未提供发票原始凭证的,不予支持,但确因欠费等客观原因不能提供发票原始凭证的,由医疗机构出具情况说明,结合病历和医疗费清单认定。根据医嘱和病历外购药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主张过度医疗、挂床、异地治疗、贵宾医疗等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的,由主张方负举证责任。
(二)误工费
门诊误工时间以医疗时间和医嘱休息时间确定,住院误工时间以住院天数和出院医嘱休息时间确定但不得超过《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9-2014)规定标准的上限。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当事人申请重新伤残鉴定,鉴定结果改变原鉴定意见的,以重新伤残鉴定意见作出之日为定残日:维持原鉴定意见,以原鉴定意见作出之日为定残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据认定实际减少的收入:
1、个体工商户、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及分支机构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登记证书;
2、事发前连续一年的工资银行流水、工资原始会计凭证、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社保账户证明;
3、用人单位出具误工减少收入证明及相关证据。
年满60周岁以上受害人能够提供劳务合同、聘用合同、工资表、单位误工证明、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证明等主张误工损失的,可以按照实际收入减少计算,年满75周岁的受害人,原则上不支持误工费。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证据标准认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本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不能证明本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的,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分住院护理和出院护理。住院护理费计算为X元/天x住院天数x护理人数。出院护理费计算一般为x元/天X医嘱护理天数x护理人数。鉴定为伤残的,出院护理以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原因细分定残前护理和定残后护理,一般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按照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意见,继续计算为X元/天x护理依赖系数x护理年限x365天,最长不超过20年。
完全护理依赖系数按100%计算,大部分护理依赖系数按60%-80%计算,部分护理依赖系数按20%-40%计算。
完全护理依赖受害人或者75周岁以上的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受害人,护理期限暂按照5年计算,5年后受害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另行主张。其他情形暂按照6年计算,6年后受害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另行主张,侵权人或保险公司对护理期限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予以认定。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受害人住院天数确定,按30元/天计算。
(五)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按30元/天计算。
(六)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赔偿指数为1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为20%,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等级的,以最高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增加相应的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残疾赔偿金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需提供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意见,按照普通国产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确定。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但赔偿期限最长计算至受害人75周岁。超过75周岁,如还存在更换周期,可在实际产生费用后再次起诉。
(八)丧葬费
按照安徽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原则上以2000元为限。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情况,按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受害人被评定为八级至十级伤残,且未能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不予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被评定为一级至二级伤残,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比例为100%,被评定为三级伤残,赔偿比例为80%,被评定为四级至七级伤残,赔偿比例依次递减15%。
(十)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未构成伤残等级的,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十级伤残原则上为5000元每增加一级,增加5000元。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支持5万元,考虑侵权人全部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结合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因素,可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6-7万。当事人请求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其过错程度酌情减少。精神损害抚慰金需单独计算,不得按事故责任比例重复核减。
(十二)直接财产损失
1、车辆维修、施救费用需提供维修费、拖车费、施救费等发票据实计算。当事人有争议的,人民法院一般应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司法鉴定不能采信或不能进行鉴定,保险公司事发后推荐了相应的汽车销售4S店修理并依据修理情况进行定损,而车辆权利人拒绝在该店修理的,一般按保险公司当时定损的金额认定车辆损失。由于侵权人或保险公司的原因导致当事人对车损存在争议,人民法院对争议部分按照权利人所主张的金额及提供的证据酌定侵权人或保险公司承担。
2、交警部门执法而产生的停车费,检测、检验、技术鉴定费,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当事人因自助行为产生的前述费用,人民法院应予以审查,并按照鉴定费的处理方式和案件受理费一并处理。
3、车载物品损失需提供:
(1)物品购买发票或者维修费发票等:
(2)现场照片、物品照片或者双方清点的财产清单、运输合同、装车清单等确定。
4车辆重置费用需提供:
(1)车辆评估意见;
(2)购车发票据实计算,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
(十三)间接财产损失
1、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收入x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或者重置时间)。需提供:
(1)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
(2)行驶路线证明、营运收入台账和银行流水、百公里油耗证明(来回公里数、每日运行次数)、驾驶员收入证明等证据;
(3)停运时间证据。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由人民法院依据安徽省城镇私营单位或非私营单位(按营运车辆产权单位性质确定)交通运输业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损失。
2、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人民法院应审查替代性车辆的使用是否必要、合理。-般可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市内交通费用标准;当事人主张按照同类车型的市场租车费用计算的,应按照合理的事故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费用,据实计算,需提供租车合同及租金发票等。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付范围。
二、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第一种表述方式:
(一)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全部责任承担100%;
2、主要责任承担80%;
3、同等责任承担60%;
4、次要责任承担40%;
5、无责任承担10%以下,
(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两机动车之间
1、全部责任承担100%;
2、主要责任承担70%;
3、同等责任承担50%;
4、次要责任承担30%。
(2)三机动车之间
1、全部责任承担100%;
2、两车主要责任各承担40%,另一车次要责任承担20%;
3、两车共同主要责任各承担35%,另一车次要责任承担30%;
4、同等责任各承担1/3;
5、一车主要责任承担60%,另两车次要责任各承担20%;
6、一车主要责任承担70%,另两车共同次要责任各承担15%;
7、一车主要责任承担70%,一车次要责任承担30%。
第二种表述方式:
(一)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
公安机关认定责任:1、全责;2、主责;3、同责;4、次责;5、无责。
损害赔偿责任比例:1、100%;2、80%;3、60%;4、40%;5、10%以下。
(二)机动车之间
(1)两机动车
公安机关认定责任:1、全责与无责;2、主责与次责;3、同责
损害赔偿责任比例:1、100%与0%;2、70%与30%;3、50%与50%。
(2)三机动车之间
公安机关认定责任:
1、全责与无责与无责;
2、主责与主责与次责;
3、共同主责与次责;
4、同责:
5、主责与次责任与次责:
6、主责与共同次责:
7、主责与次责与无责
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1、10%与0%与0%;
2、40%与40%与20%、
3、35%与35%与30%;
4、各1/3;
5、60%与20%与20%;
6、70%与15%与15%;
7、70%与30%与0%。
三、其他需要规范的法律问题
(一)受害人体内内固定未取出的伤残鉴定问题
受害人体内内固定未取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该部位功能性损伤伤残鉴定,如果赔偿义务人对伤残鉴定的时机和等级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其伤残损失不予支持,可告知受害人在行内固定取出术治疗终结,鉴定时机成熟后另行主张,但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向赔偿义务人释明可申请重新鉴定:
1、有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载明内固定无需取出或不宜取出的:
2、受害人已年满70周岁且明确表示不愿取出的。
(二)非医保费用承担
受害人请求非医保费用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范围内优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受害人的医疗费支出超出5万元的,保险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非医保费用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的部分,应审查保险人是否对“非医保不赔”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保险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则保险人有权对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拒绝赔付,如果保险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则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法核减的超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侵权人按照相应责任负担。
(三)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已通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就已报销部分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向医保部门发函建议道回受害人已报销的医疗费。
(四)工伤保险待遇的竞合
已获得工伤赔偿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侵权人主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已获赔偿的医疗费不能重复主张。
(五)受害人特殊体质对赔偿的影响
一般受害人自身健康状况属于人体自身老化或特殊体质的,不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患有的疾病或伤残明显加重其损害后果的,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保险公司或侵权人主张减轻责任的,在查明受害人自身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后,可以酌情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六)网约车赔偿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对平台注册司机所有的机动车运行在事实上有支配管理的地位,且从该机动车运营中获得利益,网约车运行中造成损害的,应在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司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依法认定侵权方的赔偿责任,无法查明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肇事司机承担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管运活动,被保险人应当就参与网的车迟营业务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
(七)合并审理的情形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被侵权人包括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和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作为雇主承担了作为受害人的雇佣驾驶员及车上人员的人身损害及其他费用,其作为原告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车损等财产损失,又可以要求侵权方赔偿雇佣驾驶员及车上人员的人身损害及其他费用,两种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
驾驶员在受雇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自身承担部分过错责任,同时起诉侵权方和雇主的,两种诉讼种类不同,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合并审理,受害人可选择其一诉讼。
(八)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转化型“第三人”的赔偿问题
实践中一般分为三种情形,一是车上人员下车休息时,被疏忽的驾驶人撞死的情形:二是车上的司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先摔出车外,后被车碾压致死的情形:三是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时,被未熄火或溜车的车辆碾压致死的情形。上述前两种情形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商业保险将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以及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保险车辆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排除在商业第三者范围之外的,如果保险人履行了相应提示和充分说明义务的,该条款有效,应尊重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的约定,不予理赔,第三种情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时,驾驶人本人就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同时,因行为人白已行为造成自身受损害,对其赔偿不符合我国交强险的规定。不予赔偿。
(九)多名受害人交强险份额
同一交通事故中有多名受害人的,其中部分受害人或相关赔偿权利人起诉的,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尽可能通知其他受害人或赔偿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其他未起诉的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在开庭前另行起诉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合并审理。仍未起诉的,应为未起诉受害人适当预留交强险份额。
(十)超标电动车赔偿
超出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如按相关规定暂无法办理,不能投保交强险的,发生交通事故应按过错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能够办理上述证件未办理,未投保交强险的,应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按事故责任比例划分责任。
(十一)增驾实习期商业三者险免责
增驾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主张商业险免赔的,保险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保险免责条款有明确约定,且已向投保人履行了相应提示和充分说明义务的,可依据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约定予以支持。
(十二)追加无责车辆承担交强险责任
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即使有的车辆被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为无责,该车辆的所有人及保险公司亦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无责赔付责任。
(十三)无偿搭乘的责任承担
无偿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可以适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赔偿责任,被搭乘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无偿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赔偿责任。
被搭乘方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无偿搭乘(免费看房、超市免费班车、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等情形),造成乘客损害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十四)一事不再理的问题
交通事故致伤构成伤残,残疾赔偿金等获得赔偿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主张死亡赔偿金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受害人定残后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在确认死亡原因与事故伤害有因果关系,获赔的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金额差距较大,对抢救费用和死亡赔偿金可以请求,但应扣除已支付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侵权人赔偿定残后护理费,受害人在护理期届满前死亡,侵权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退还未发生的护理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