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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珠海驾车冲撞市民重大恶性案件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13日

珠海驾车冲撞市民重大恶性案件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中国国际航空航天博览会,简称珠海航展。它代表当今国际航空航天业先进科技主流,成为展示当今世界航空航天业发展水平的蓝天盛会,已是世界五大最具国际影响力的航展之一。
2024年11月12日-17日,第15届珠海航展如期举行,来自47个国家和地区超890家企业参展,其中境外展商149家。
但谁也没有想到,2024年11月11日19时48分许,就在珠海航展前一日,这里发生一起驾车冲撞市民重大恶性案件。根据珠海市公安局12日的警情通报,樊某驾驶小型越野车闯闸强行进入市体育中心,开车冲撞市民,致35人死亡,43人受伤。

1.是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系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为过失。但本案犯罪嫌疑人是故意犯罪,依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实践中,存在以驾车撞击为手段的故意杀人行为,但通常须指向特定人。但本案犯罪嫌疑人驾车撞人并未指向特定人,主观上对不特定的人是不存在杀人的故意,本案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1项规定,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犯罪嫌疑人驾车冲向不特定多数人,对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持放任态度,危害公共安全,依法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最高刑为死刑,满足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如果不出意外的话,本案犯罪嫌疑人应当会判处死刑。

2.犯罪嫌疑人持刀自残后,为何还要尽力救治?
根据警方通报,樊某在车上持刀自残,警方立即将其制止并送往医院救治。樊某的犯罪行为已经导致35人死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以后应当会判处死刑。
既然以后会判处死刑,终究难逃一死,普通民众不免会问,现在为什么还要送往医院救治,不如让他死掉算了,这样还少花纳税人的钱。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樊某已实施犯罪行为,并已造成严重后果,但未经法院判决,暂不能确定其有罪。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需要确保犯罪嫌疑人生命安全,以便公安顺利调查。
另外,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这也是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保护,也符合国际相关标准规则。
因此,公安机关有必要安排医院尽力救治樊某。

3.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樊某主张哪些民事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192条及相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项目分两类:一是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二是财产损害赔偿,包括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三金”即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上并不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主张的赔偿很少。还有,本案死亡人数35人,受伤人数43人,犯罪嫌疑人可能无力支付赔偿。也就是说,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有可能无法获得赔偿,或者获得赔偿的金额较小。

4.体育中心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体育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警方通报,犯罪嫌疑人系开车闯闸强行进入市体育中心的,并且是蓄意犯罪,一般认为体育中心不存在过错,依法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当地政府是否可以作出一定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89条规定,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的损失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
《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5.1.1规定,宣布应急处置结束后,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区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根据上述及相关规定,对于本次突发事件,当地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政府依法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从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