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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浅析宜兴持刀伤人案件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17日

浅析宜兴持刀伤人案件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王景林律师

宜兴公安昨日警情通报:2024年11月16日18时30分许,宜兴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件,共造成8人死亡、17人受伤,犯罪嫌疑人被当场抓获。
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徐某金因考试不合格未拿到毕业证书以及对实习报酬不满,遂回校发泄行凶,其犯罪动机让人震惊和愤怒。
如果将此事与11日发生在珠海驾车冲撞市民的案件放到一起,不免让人胆战心惊。当下社会许多人戾气太重,稍有不顺,他们可能瞬间失去理智,采取残暴的手段报复社会。
1.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在公共场所持刀连续捅刺多人,严重危害公众安全,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直存在争议。
本案嫌疑人持刀在学校连续捅刺多人身体要害部位,虽然捅刺对象是随机的,或者是有选择性的,但每一次捅刺的对象是特定、具体的人,不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该捅刺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均不具有相当性,不能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其本质是刑法上的连续侵害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的连续犯,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从警情通报看,本案嫌疑人显然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应当认定故意杀人。
2. 徐某金考试不合格,学校可以不发毕业证书吗?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是隶属于江苏省教育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根据上述规定,若在校学生考试不合格,学校可以不发毕业证书,但可以发结业证书。
3.实习单位有没有法律责任?
犯罪嫌疑人对学校未发毕业证书不满,对实习报酬亦不满,故而发泄行凶。普通民众可能认为,实习单位存在过错,因为单位提供的报酬低,所以导致犯罪嫌疑人心生恨意,从而发生持刀伤人事件。
犯罪嫌疑人对实习单位报酬不满,其可以要求增加报酬,或者考虑离开实习单位。也就是说,实习单位报酬低,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实习单位一般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4.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徐某金主张哪些民事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主张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财物损失,以及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上并不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主张的赔偿很少。还有,本案死亡人数8人,受伤人数17人,犯罪嫌疑人刚刚毕业,应该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其父母可以代为赔偿,但因为犯罪嫌疑人杀人过多,即使其父母有能力全额赔偿,能否保住徐某金的性命也难说。如果不能保住性命,他们可能也就不会积极赔偿。
因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很大可能无法从犯罪嫌疑人处获得赔偿,或者获得赔偿的金额很少。
5.学校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教育法》第45条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9条规定,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作为普通高校,学校有义务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保障学校环境安全。学生在学校期间被他人持刀捅刺,参照《民法典》1201条规定,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在本次事件中,可能并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当地政府是否可以作出一定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89条规定,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的损失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
《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5.1规定,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发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与司法援助。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当地政府依法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从而妥善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