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工伤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作者|王景林
一、案情介绍
孙先生出生于1963年10月21日,自2014年入职上海某公司。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但每年给予孙先生几千元社保补偿。
2023年6月30日,孙先生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此后,单位为其申报工伤。2024年10月13日,孙先生被鉴定为因工致伤八级伤残。
孙先生想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为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双方就工伤待遇赔偿事宜产生争议。
孙先生认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如果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认为孙先生已达到退休年龄,单位无法再为其缴纳社保,依法应当不再享有此两项待遇。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二、相关法律规定
1.工伤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暂未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45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孙先生因工负伤,并已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构成工伤八级伤残。虽然他已达到退休年龄,或者与单位劳动合同期满,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劳动合同暂未终止,应当延续。
2.达到退休年龄后,不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每年递减20%,但特殊情形除外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离职时还可以享受两项工伤待遇,一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保,该两项待遇均有单位按照当地标准承担。
在上海地区,如果工伤员工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年递减20%。比如不足4年,按80%计算;不足3年,按60%计算,以此类推。但如果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情形的,工伤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递减。实践中常见情形主要有,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
另外,如果工伤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的,则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这里的退休一般是指达到退休年龄,也包括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这里并未明确规定,所以在理解上容易产生分歧。
三、相关案例
案例一:未到退休年龄前,以拖欠工资及未交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支持全额支付
原告(女)1974年9月5日生,2021年10月16日在被告公司受伤。2022年8月,原告受伤认定为工伤。2023年7月,经鉴定,原告因工致残程度九级。原告受伤期间,被告未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后来社保也断交。2023年9月19日,原告以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以被告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就原告解除理由来看,被告确未依法发放原告停工留期限工资,也未依法为原告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原告不属于依法可以递减的规定情形。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
——松江法院(2024)沪0117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二:未到退休年龄前,以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支持全额支付
被告(女)1973年出生,2020年12月入职原告公司。2022年2月25日发生工伤,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被告于2023年2月14日发函原告公司,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因原告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原告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应予递减20%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判决原告公司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徐汇法院(2024)沪0104民初4510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三:退休前劳动仲裁,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明确以未缴社保为由,法院支持按递减调整
原告1964年5月15日生,2020年2月进入被告处工作,2020年8月24日发生交通事故,后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22年3月1日,原告申请仲裁,一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称因被告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然根据被告提供的仲裁申请书,其中并未包含因被告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原告的仲裁申请书中载明的离开原因为“单位辞退”,故对原告陈述不予采信。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原告年龄已超过55周岁,故应进行相应递减。法院最终支持按全额60%支付。
——奉贤法院(2022)沪0120民初20803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四:无证据证明退休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退休后提出不予支持
原告(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2018年2月进入被告公司,单位未缴纳社保。2018年8月5日,原告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9年5月认定为工伤,2020年2月经鉴定构成工伤十级伤残。2020年4月28日,原告提起劳动仲裁,未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原告虽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8月5日解除,但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而原告当时尚处于工伤医疗期内,故本院难以确认原告关于劳动关系于2018年8月5日解除之主张。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又因原告于2019年12月14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双方劳动关系应于2019年12月14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结。原告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之请求,缺乏依据。法院最终未予支持。
——闵行法院(2021)沪0112民初19280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五:达到退休年龄后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予支持
上诉人(女)1966年3月7日生,2015年3月进入被上诉人公司工作,未签订合同,未缴纳社保。2015年7月17日,上诉人工作受伤。2015年12月上诉人被认定为工伤,2016年3月被鉴定为九级伤残,2016年4月被再次鉴定为八级伤残。2016年6月13日,上诉人以受伤严重不能继续工作为由口头向公司提出辞职。上诉人提起劳动仲裁和一审,均未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诉人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存在争议。尽管上诉人主张其于2016年6月13日以受伤严重不能继续工作为由提出辞职,但其已于2016年3月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待遇。二审法院最终亦未支持。
——上海一中院(2017)沪01民终548号民事判决书
四、总结
孙先生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孙先生入职单位10年,单位确实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因为系工伤,劳动合同期限推延,如果以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确实存在较大争议。
一般认为,孙先生已达到退休年龄,不管以什么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再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他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全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事后,如果孙先生认为不合理,可以考虑让单位补交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