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聚餐饮酒后当晚猝死,同饮者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丁师傅系参与东家盖房的工人。2024年11月23日,东家房屋建设完成,东家出于好意,邀请丁师傅等一共十人在饭店聚餐。当晚丁师傅饮酒过多,回到住处感觉不适,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经青浦区祝桥镇派出所组织调解,其他九人愿意一次性补偿丁师傅家属10万元,双方就此解决,今后互不相关。
实践中,像本案类似情况大量存在。有人认为,同饮者不应承担责任;有人认为,同饮者需要承担责任,但其责任有一定限度。
二、理论分析
1、受害人承担主要责任
实践中,饮酒后导致死亡的,一般为成年人。成年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了解自已的身体状况,对是否应当饮酒及饮酒量多少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其对自身的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负有最高的保护注意义务。若受害人疏忽大意,未严格控制自己,不顾身体安危,不控制酒量,放任自己过量饮酒,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2、同饮者承担一定限度的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上并未禁止饮酒,聚餐饮酒系正常的人际交往,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都应当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同饮者提醒、劝阻,属于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
共同饮酒人的作为义务,其义务来源的前提是存在不当行为:一是饮酒中的不当行为,比如劝酒、逼迫饮酒、许诺条件饮酒、赌酒等;二是饮酒后的不当行为,比如醉酒者处于危险状态时,未通知、扶助、照顾、看护、护送回家、安置稳妥,未及时送医救治,未阻止酒后驾车等。如果同饮者未尽到前述安全保障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与受害人死亡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共同饮酒人由于自己参与饮酒的先行行为而使其他同饮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就产生了应合理预见以及采取有效措施来排除这种危险的合理注意义务。不管参与者是否饮酒,在饮酒过程中均应对其他同饮人应予以提醒、劝阻、通知,对醉酒者负有看扶、照顾、护送等义务,否则就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三、相关案例
(一)外地案例
1.徐州云龙区法院:同饮者共同承担10%赔偿责任
当晚8人一起用餐,其中2人未饮酒,受害人及其他5人饮酒。餐后,其中一人将受害人送至租房处休息,受害人离异一人居住。次日,受害人死亡,经鉴定符合乙醇中毒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7人在受害人醉酒后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7人过错相当,法院判决共同承担10%赔偿责任。
2.贵阳观山湖区法院:按比例共计承担20%,计25万余元
当晚6人一起用餐,受害人醉酒后回家,次日被发现在居住房屋死亡。陈某虽未饮酒,但其是组织者,并提供白酒给几人续饮。马某、李某存在劝酒行为。赵某虽参与喝酒,但未劝酒,且将受害人护送至住所,已尽到合理注意、护送义务,不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陈某、李某、马某三人按比例共计承担20%的责任,共计25万余元。
3.石家庄桥西法院:承担10%赔偿责任
受害人帮忙修理暖气管理,完工后一起用餐,总共6人。其中2人提前离开。受害人回家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聚会组织者和全程参与者的3名被告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放任受害人的行为,未尽到合理的提醒、劝阻、照顾义务,三人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三人承担10%赔偿责任。
4.云南宜良法院:承担10%赔偿责任
受害人帮雇主家干活,当晚雇主妻子招呼做工人员5人一起吃饭,并提供白酒。受害人饮酒后骑三轮摩托车回家撞树上,当场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主夫妻作为受害人雇主,也是当晚饭局的组织者,对于受害人酒后驾车的行为负有主要的提醒注意、劝阻义务,但没有尽到该义务,对受害人醉酒驾车发生事故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余四被告为共同聚餐人员,但没有证据表明在吃饭饮酒过程中对受害人有劝、罚、灌酒等行为,受害人也没有明显的醉态,故不能认定该四被告有过错。法院判决酌定雇主夫妻承担10%的赔偿责任。
5.甘肃民乐法院:酌情承担4.5万元
受害人为寻求意向客户,邀请他人聚会,饮酒较多。聚会后,受害人次日下午被发现,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未进行尸检,无法证实其死亡与其饮酒有必然的联系,各被告对受害人的死亡是不能预见、没有过错的,各被告人不应对没有过错且不能预见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鉴于受害人死亡后确有损失发生,依照公平原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受损害的程度、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4.5万元。
6.江西安福法院:各承担2%,共计10%责任
当晚6人聚餐饮酒,酒后受害人驾二轮摩托车回家,于途中不慎摔倒身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5人未尽到注意、劝阻义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最终判决每人承担损失2%,即每人2万元。
(二)上海案例
案例1:总计承担5%赔偿责任
当晚7人在受害人居住处共同聚餐饮酒,其中三人提前离开,受害人次日凌晨猝死。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共同聚餐饮酒的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险状态,其他参与者基于先前的共同聚餐饮酒行为即产生了特定的提醒、劝阻、扶助、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反了该义务,则有可能构成侵权,从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最终酌定最后离开的三人分别承担2%、2%和1%的赔偿责任。
——上海一中院(2023)沪01民终2980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2:总计承担10%赔偿责任
江某邀请受害人聚餐,另有李某1、李某2,共4人参与,李某1未饮酒。结束前,受害人与李某2赌酒。受害人当晚猝死。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参与者,未完全尽到其作为组织者应承担的注意义务。李某1未共同饮酒,但其在受害人过量饮酒和赌酒的过程中,未加以劝阻;此后,照顾受害人时中途离开一段时间,疏于照顾。法院酌情判定江某承担4%,李某1承担1%,李某2承担5%。
——青浦法院(2023)沪0118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3:判决赔偿3万元。其他自愿补偿共计5万元
当晚7人门店聚餐,其他5人陆续离开。黄某系门店经营者一直待在店里,直到受害人最后离开。受害人骑电动车,撞上路灯灯杆倒地,当日死亡。交警认定受害人系醉驾,负全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六被告在整个聚会过程中存在劝酒、灌酒等行为;被告黄某并非聚会组织者;黄某系最后离开受害人,明知受害人饮酒,未能联系受害人家人或将受害人安全护送到家,并放任受害人酒后驾车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最终判决黄某承担3万元赔偿责任。其他5人自愿补偿5千至2万不等,共计5万元。
——金山法院(2022)沪0116民初17593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4:驳回全部诉求
当晚5名同事聚餐,受害人付费。其中2名被告先行离开,另2名与受害人一起回宿舍。次日,发现受害人死亡。未作死亡原因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饮酒过程中存在劝酒、灌酒等不当行为,且本案系受害人宴请众人,餐饮费用仅290元,饮酒过程中五人平分共饮一瓶白酒及少许啤酒,并不存在过度饮酒的情况。聚餐结束后,被告中2人与受害人一起回到宿舍睡觉,正常履行了相互照看义务,且回宿舍后受害人身体状况并无异常。次日发现受害人身体异常后即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后又拨打110报警电话,已在第一时间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注意救助义务。被告对受害人的死亡并无过错,法院最终驳回全部诉求。
——松江法院(2022)沪0117民初8903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5:总计承担10%赔偿责任
当晚9人聚餐,其中1人中途离开,有2人未喝酒。结束后,受害人被送至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死亡直接原因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引起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原因为代谢性酸中毒、窒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其他共同饮酒人存在对受害人强行劝酒、逼迫饮酒、许诺条件饮酒等不当行为;同饮者未履行救助义务或者履行救助义务不适当的,对死亡后果的发生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法院酌定聚餐组织者承担4%,其他2名被告各承担2%,另2名被告各承担1%,共计10%。
——闵行法院(2022)沪0112民初23590号民事判决书
四、总结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同饮者若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特别是聚餐结束后未尽到帮扶、照顾、护送、阻止、送医救治等义务,依法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其承担责任是有限度的。结合上述案例,实践中一般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 公众号“徐州市云龙区法院”文章《以案释法 | < 徐州日报>刊登云龙区法院案例:聚餐饮酒后家中猝死,同桌饮酒者是否担责?》, 2024年04月09日 发表
2.公众号“红星”文章《应邀宵夜后醉酒身亡,死者家属向多名聚餐者索赔44万元!法院判了》,2024年09月09日发表
3.公众号“石家庄桥西法院”文章《典型案例 | 饮酒后意外身亡 “同桌的你”是否担责, 2024年11月29日 发表
4. 公众号“宜良法院”文章《【以案释法】聚餐饮酒出了事,责任如何认定?》, 2024年11月29日 发表
5. 公众号“民乐法院”《【以案普法】饮酒后死亡,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 2024年11月26日 发表
6. 公众号“乡约安福”《安福4人各赔2万元,原因竟是一起喝酒没劝阻》,2024年11月25日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