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健身卡“因故不能消费”应当退款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5年01月05日
健身卡“因故不能消费”应当退款
一、案情介绍
2013年2月,李小姐在上海某家健身中心办了一张健身卡,并签下会员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一年,李小姐为此支付2992元。健身卡办好还没使用,李小姐因工作变动需要调往日本。李小姐找到健身中心,希望能够退卡或者允许其转让会员资格,健身中心表示:“健身卡办卡后不能退卡也不能转让”。于是,李小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退还钱款2992元,同时要求健身中心赔偿因交涉退卡事宜所产生的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00余元。
二、法院审理
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合法传唤,被告未出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法院审查会员协议,其中有约定:“因会员自身原因需要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与本中心达成一致办理退费时,应当扣除相应管理费用”。法院遂支持李小姐诉请,解除合同,判令退款25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