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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股东之间矛盾”不得解散公司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5年02月28日
“股东之间矛盾”不得解散公司
一、案情介绍
赵某和谷某同为某公司股东,各占50%股权比例。公司发展过程中,双方产生矛盾且不断加深。赵某认为谷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侵害公司和股东权益,比如公司未分红、业务款不入帐、将公司业务转至自己另外成立的公司、招收自己亲戚进公司等等,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各占50%股权,公司确实存在难以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的可能性,但赵某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因分歧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而影响公司经营管理。谷某是否存在违规或违法行为,可依法诉讼或通过其它渠道救济。综上,虽然股东之间存在矛盾,但未能证明该矛盾对公司或股东产生损害或影响,遂判决对解散公司诉求不予支持。
三、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