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相约自杀”一方未死被判担责二成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5年05月29日
“相约自杀”一方未死被判担责二成
一、案情介绍
刘某与妻子张某经人介绍于2006年结婚。刘某性格外向,喜欢交往,张某性格内向,喜欢安静,两人婚姻并不幸福。
2012年年底,刘某偶然遇到自己初恋情人王某,两人初中高中均是同班同学,早已暗生情愫,后因王某家人反对,两人阴差阳错,各自结婚成家。王某由父母包办嫁给镇上一再婚男人,大她10岁,且带一女儿,婚姻也不幸福。两人再次相遇,压抑十年的旧情,很快就被点燃。两人各自在家闹离婚,打算离婚后就在一起,但双方家庭的另一方都不同意离婚。
2014年3月21日下午,刘某与妻子又是发生激烈争吵。在妻子离开后,他悲伤地给王某发短信:“她死都不肯离婚,活着真没意思,不如死了算了!我不想活了”。王某回复:“不就是个死么?好吧,我陪着你,既然不能生在一起,那就死在一起吧!”随后,刘某悄悄买了“乐果”农药,独自到镇东河边准备自杀。刘某喝了一口农药,就喝不下去了,但他还不忘把喝农药的事告诉王某。很快刘某感到后悔,主动前往医院治疗。王某得到消息后,也前往医院,并买来两瓶“乐果”农药。可能是出于后怕或其他原因,王某进入医院后就打开农药瓶喝起了农药。医院保安强行按住她接受治疗时,她却竭力阻扰,不予配合。后因喝得农药过多,最终身亡。刘某经洗胃处理后,保住了性命,三天后就出院了。
警方介入调查后,认为王某系自杀,建议他们直接走民事诉讼程序。王某家人将刘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15910元的30%,计6.4万元。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王某存在婚外情关系,刘某因家庭矛盾欲自杀时,告知王某并与之互发短信,导致王某产生追求自杀的想法,是王某死亡的诱因,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承担各项死亡赔偿责任的20%,赔偿4.8万余元。
三、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