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员工外出办事撞人由单位赔偿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5年10月14日
员工外出办事撞人由单位赔偿
一、案情介绍
2013年8月某天,某装饰设计公司的小赵骑助动车外出办事经过路口时,因为操作不慎,将步行路过此地的左女士撞伤。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小赵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左女士不负责任。经医生诊断治疗,后又经司法鉴定,左女士的伤情为右胫骨平台骨折伴塌陷,留有右膝关节活动障碍的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左女士将小赵和其所在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要求其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7万余元。
二、法院审理
原告认为,小赵系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在上班时间,公司应对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公司辩称,根据公司存档的小赵书写的“未打卡申请”,事发当日赵亮系外出为公司选购材料,但事发地点与小赵应该前往的地点方向正好相反,因此,小赵出现在事发地点是因为自己的私事,本案事故并非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小赵系某装饰设计公司的员工,其提交的“未打卡申请”显示:“8.12下午去宜山路选材”。法庭认为,小赵“未打卡申请”经过公司的批准确认,事发地点在公司前往材料市场的合理路径上,可以认定小赵是在履行工作职务时造成他人损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装饰设计公司赔偿原告左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三、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