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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打架致残学校被判担主责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5年10月19日
打架致残学校被判担主责
一、案情介绍
2014415日下午,某中学高一班体育课上,任课老师在原地休息时离开教学场地。在此期间,小刘和小王打架,导致小刘受伤。送往医院治疗时,小刘被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结论,小刘构成十级伤残。各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小刘将学校及小王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166941.89元。
二、法院审理
庭审中,校方辩称,两学生是在体育课中间休息时玩闹受伤,具有意外性、突发性。事发后学校及时救助,在此次事件中不存在过错,学校无法绝对避免和阻止此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并且学校已经指示老师先行垫付15000元医药费。因而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小王及法定代理人辩称,只是出于过意不去,给付对方5000元,但我们没有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与小王在体育课上打闹,导致小王受伤,且任课老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学现场没有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校方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小王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其作为高一年级学生,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对事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责任由小王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承担;事故的发生是由小刘拉扯小王而引发,小刘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减轻校方、小王及法定代理人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学校承担赔偿近11万元。
三、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
39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2、《民法通则》
11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2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13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