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一声狗叫”赔偿8万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01日
“一声狗叫”赔偿8
一、案情介绍
20139月某天晚上,张先生骑着电动车路过王女士家门前,王女士丈夫带着家里饲养的牧羊犬在家门口的马路边坐着,就在张先生经过时,牧羊犬突然冲过去狂吠一声,受到惊吓的张先生不慎摔倒受伤,王女士丈夫赶紧制止牧羊犬,并随即将张先生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张先生右股骨颈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后来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张先生将王女士告上法院。
二、法院审理
    张先生提出,因为受狗冲吠惊吓而摔倒,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原告存在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完全责任。
王女士辩称,原告受伤是其骑车操作不当造成,与狗叫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原告饮酒后穿拖鞋夜晚违法驾驶无牌照电动车,显然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饲养的牧羊犬,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且该犬属于危险犬种,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实行圈养,并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但被告在事发当时并未依法采取相应的防范管理措施,任由该犬与其丈夫出现在其家门口的马路旁,致使原告在骑电动车路过时,因受该犬冲吠的惊吓而倒地受伤。被告作为犬主,未经许可非法饲养危险犬种又疏于管理,是导致原告受伤的主要因素,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有谨慎驾驶和相应的应急处理能力,考虑到该犬并未扑到原告,且被及时叫停,该犬对原告的影响并不必然产生涉案的全部损害,原告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王女士承担60%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8万余元。
三、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九条  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饲养危险犬的,应当对危险犬实行圈养,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严格管理区内养犬,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