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冒用社保卡”构成诈骗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20日
“冒用社保卡”构成诈骗
一、案情介绍
邹女士75岁,身患高血压多年,平时需用药物维持。邹女士参加了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不高,但其丈夫周先生的社保卡能报销更多医药费。为了节省费用,邹女士叫自己50多岁的小女儿周女士,用其丈夫周先生的社保卡在医院配药,周先生对此事一无所知。
从2011年2月至今年7月案发时,周女士用她父亲的社保卡,给她母亲配药34次,合计报销医药费用11376.64元。后经公安机关介入,由检察院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法院审理
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邹女士唆使她女儿冒用其父亲的社保卡,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邹女士和女儿已经退缴全部赃款,并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以二倍即22753.28元罚款。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邹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周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三、法律依据
1、《刑法》
第266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