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实习期工伤”谁来赔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23日
“实习期工伤”谁来赔
一、案情介绍
李某在上海某职业学校就读。20137月,学校安排李某在某机械公司实习,李某、学校、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实习协议,实习期为一年,每月有1800元至2000元的实习津贴。实习期间,李某经常被要求加班。201311月某天加班时,带教师傅不在现场,李某操作失误,造成右手第25指被夹断。后经鉴定,李某构成九级伤残。
后来三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李某将学校和机械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2万余元。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机械公司未对李某尽到管理、保护之责,应对受伤后果承担80%的责任。李某自身未尽谨慎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负20%责任。学校对事故发生无过错,无需担责。李某系外地农村户籍,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李某不服,依法上诉。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从事劳动工作,只有一般过失,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部分责任。机械公司未尽到劳动保护之责,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作为实习派出单位,应控制和防范实习风险,李某经常被安排加班且在加班中发生事故,学校未能证明其已尽到对实习单位的安全防范督促义务,故学校应承担部分责任。另外,依据相关规定,李某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决:机械公司赔偿148387.50元,学校赔偿56781.50元。
三、法律依据
1、《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2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以下简称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20 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受伤害学生除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赔偿外,还可以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一)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指受伤害学生因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二)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等级,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最高院关于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计算的复函》
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生活、学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
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
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停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暂住证,房产证,工作证都可以证明居住在城市的时间。(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