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被迫写借条属无效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6年01月04日
因"戴绿帽"被迫写借条属无效
一、案情介绍
吴某龙在村里经营一家木板厂,生意比较红火。今年春节后招工时,高某应聘进木板厂工作。高某比较活泼开朗,与吴某龙经常开玩笑。2015年7月某天,在高某的诱惑下,两人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事后,高某称要去外地打工,让吴某龙给其汇款5000元,但吴某龙只给了1000元。高某认为太少,就将两人发生性关系的丑事告知其丈夫吴某年。吴某年得知后,带家人找到吴某龙,对其人身及财产相威胁,要求其赔偿20万元。后经协调,双方同意给付9万元赔偿。吴某龙先给付5万元,另外4万元写了借条,答应7月17日前付清。期限届满后,吴某龙未履行义务,吴某年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4万元。
二、法院审理
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已经赔偿5万元,接着又借款4万元,显然不符合常理,亦违背一般的交易习惯,且原告无法说明被告为何需向其赔偿5万元。同时,原告对于借款4万元的资金来源,如何交付、交付地点、双方有何经济来往等均没有合理的说明,且被告全部否认,亦与证人证言不符,故原告主张被告于2015年7月11日向其借款4万元,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终认定借条无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