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是职务侵占还是挪用资金?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15日
一、案情介绍
2002年1月至2004年9月之间,晏某利用其系单位财务的便利,将联营门店上交的营业款进行截留,挪作私用,涉案款项达43万元。公司发现后进行追查,晏某主动归还11.5万元,余款无力再还。此后,晏某玩起了失踪,并伪造身份证逃匿。
去年6月,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其家属立即代为向单位退赔24万元,且已取得单位谅解。后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依法提起公诉。
二、法院审理
晏某的辩护人认为,晏某只是挪用公司资金,借给男友经营使用,后因客观原因无力归还,鉴于公司紧逼追讨,只好逃匿,并不是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晏某起初挪用资金目的是暂时使用,但二年多时间内,不但没有填补资金缺口,反而挪用数额与实际偿还能力的差距越来越大,实际上已经是无法归还。案发后,其又利用伪造的身份证进行潜逃,从2004年9月至2015年6月被抓时近11年,没有任何音讯,该行为表明其主观上转为非法占有,不想再还。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法院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晏某有期徒刑二年。
三、法律依据
《刑法》
第271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72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