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单位无权“单方”调动工作岗位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17日
一、案情介绍
小芳(化名)在上海某公司品管部门从事行政工作,朝九晚五,每周工作5天。2014年9月,小芳同部门一位女工休产假,单位未同小芳协商,直接调她去做检测工作,工作时间变成“三班倒”。小芳不满,于10月8日向单位书面提出异议,明确表示不同意单位做法。随后,单位提出安排小芳早、中班,每周调换一次,并对小芳作出书面警告。小芳认为单位未能说明原因,在10月13日再次书面提出异议。10月21日,单位答复小芳调整为只上白班,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17时。小芳还是不同意单位安排,单位向小芳发出书面严重警告,不久,单位就向小芳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出的理由是,小芳不服从管理,拒绝单位合理的工作安排,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拒绝工作达一个月以上,导致公司经营管理遭受严重影响。对此双方产生争议,小芳依法提起劳动仲裁,本案后来又经过一审、二审。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工作调动前后的工资水平没有明显变化,但工作时间变成了“三班倒”,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小芳完全有理由不接受工作岗位调整。单位两次发出书面警告的理由明显不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单位应向小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万余元。单位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单位在调动岗位时应当与小芳协商一致,如果双方没有协商达成一致,单位就无权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单位因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
第35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8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律师点评
实践中,由于劳动者与单位在地位上的不对等,单位通常会不经协商或无需员工同意,直接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有的是工资待遇不变,有的则待遇相差较大,不少员工由于怕事或想保住工作,任由单位随意处置,这就使得单位更加为所欲为。我们应该学习小芳,敢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