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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一房二卖”被判双倍赔偿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27日
一、案情介绍
2015627日,郭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订购协议》,约定将楚雄某处商品房出售给郭某,房屋总价40万元,要求郭某一次性付清。双方签订协议后,郭某当日即付清购房款40万元,并支付维修基金8000元及代收代缴契税12000元,共计42万元。此后,房产公司一直不与郭某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郭某觉得不对劲,去房管局查询后得知,原来所购房屋早已出售给第三人,且于2015525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登记备案。一怒之下,郭某将房产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协议,返还已付款项,并要求加倍赔偿。
二、法院审理
楚雄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公司将己出售给他人的商品房再出售给郭某,属于欺诈行为,由此导致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退还全部已付款项42万元,另外按购房款一倍即40万元赔偿原告。
三、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9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