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未标营养元素含量”被判十倍赔偿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7日
一、案情介绍
2015年10月,刘某在重庆某超市购买了16袋苦荞茶,付款478元。回家后,细心的刘某发现,外包装上的营养标签中未标注核心营养元素钠的含量。刘某认为,钠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未标注钠含量属于不安全食品。刘某与超市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同时主张十倍赔偿。
二、法院审理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标准不仅包括国家对食品本身的质量要求,还包括国家对食品标签的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事项。涉诉苦荞茶属于预包装食品,钠为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的营养成分,若未标明即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超市退还刘某购物款478元,并支付赔偿金4780元。
三、法律依据
1、《食品安全法》
第148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1
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