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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网站拒删“差评”不构成侵权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20日
一、案情介绍
20154月,某宠物公司发现某点评网站上有对其店铺恶意、甚至侮辱、诽谤性的不良评论。该公司联系网站主办方,要求删除网站上的不当评论,网站主办方表示“无法删除”。此后,网站上又出现更加严重的不良评论,宠物公司与网站主办方交涉未果,遂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删除评论,并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6.15万元。
二、法院审理
网站主办方认为,其并无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主观意图和行为,网友上传评论,自由表达意志,系公民依法享有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的权利,网站主办方未作任何加工,且评论内容不存在恶意点评,其不构成侵权。
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系提供信息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本案中,“差评”系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质量公正评论,且未借机诽谤、诋毁。从本案“差评”内容来看,相关评价主要是对服务本身的感受,由于消费感受因人而异,仅从目前证据无法认定涉案“差评”为虚构事实的诽谤、诋毁,因此涉案“差评”无法确定为侵权,被告亦难以认定侵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所有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九、问: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2、《侵权责任法》
36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