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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反杀案,这次还是“正当防卫”吗?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9日
丽江反杀案,这次还是“正当防卫”吗? 作者:王景林 上海律师 今年2月8日晚,唐某参加完朋友生日聚会,由朋友开车送她回家。车子开到村口时,遭到同村李某醉酒后拦车。唐某下车走路回家,李某对其辱骂。唐某父亲得知此事后,一起去找李某理论。李某踹了唐某父亲一脚,三人厮打起来,后被人拉开。随后,李某随父母、朋友一起上门道歉,但要求对自己受伤“给个说法”,再次发生口角,后又被人劝开。李某想不开,于2月9日凌晨,持菜刀至唐某家砍砸大门,后被朋友夺掉菜刀。听到砸门声,唐某起身从厨房拿了一把削皮刀和一把水果刀,出门查看情况。打开门后,李某朝唐某腹部踢了一脚,双方开始扭打。唐某持水果刀挥舞,他人随后将两人拉开。后发现李某受伤,立即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李某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右胸部,伤及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这个场景感觉好像很熟悉,是不是在哪里发生过类似的案件?是的,不错,去年有两起:一起是8月27日发生的昆山砍杀案。龙哥先是用刀击打于某,后砍刀被于某抢到手,龙哥反而被于某捅刺致死。警方认定于某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龙哥白白葬送了一条性命。另外一起是7月11日发生的涞源反杀案。王某带刀和棍深夜翻墙进入王某某家,之前就曾因王某某拒绝交往而多次骚扰和威胁,家人用铁锹、菜刀与王某打斗,后王某被击打致死。保定检察院通报,王某某父母系正当防卫,决定不起诉。 这次丽江反杀案,与去年两起案件有相似之处。我甚至猜测,唐某可能也知道上面这两起案件,她当时可能认为,她自己的行为也属于正当防卫。这次唐某还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是以故意伤害被起诉了。据了解,唐某还是一名退伍女兵。 我们还是先来重温一下法律规定吧。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就这近200字,目前没有司法解释,以后可能也很难出台司法解释。法学家们将此提炼出来,认为正当防卫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一是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是具有防卫意识;四是针对侵害人防卫;五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有人戏言,就是一位刑法学教授,让他在面临不法侵害进行必要自卫时,如何保证自己的行为正好属于正当防卫,他可能也做不到。既然连专家教授都做不到,不是在为难咱们老百姓吗,这样的正当防卫又有什么意义?之所以正当防卫认定苛刻,有人猜测,立法者的本意可能是,不鼓励对抗,尽可能地让当事人先行避让或报警处理。如果轻易就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有可能容易引发或鼓励对抗,容易造成伤害,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并且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有人说,昆山砍杀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得益于那段视频,再加上几乎一边倒的舆情;涞源反杀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得益于之前的多次报警处理,再加上也是几乎一边倒的舆情。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想要认定为正当防卫,可能还难说。说法有点保守,但不无道理。 对于丽江反杀案,看到好多法律人士从专业的角度在分析,我就没有必要在此多此一举了。有人开玩笑说,说你是正当防卫,就是正当防卫,不是也是;说你不是正当防卫,就不是正当防卫,是也不是。这话有点偏激,但可能是想告诉我们,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认定为正当防卫,都有可能找到合适的理由。该案披露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已介入全面审查。 这次丽江退伍女兵的反杀案,还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吗?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结果,让我们静静等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