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在网络频繁发布不当言论贬损对方,法院这样判
【案情回顾】
小琴(化名)与小李(化名)是交往多年的男女朋友。分手后半年内,小李开始陆续使用抖音账号“XXX有仇必报”发布五十余条配有小琴图片及含有“骗钱骗感情”、“不干净”、“脏”等贬损性文字的作品。小琴每每看见后都会向抖音平台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删除作品。然而,在平台对小李违规作品进行删除并暂时封号后,小李非但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不断扩大传播范围,致使周边群众对小琴议论纷纷,小琴的名誉评价在当地也随之降低,严重影响了小琴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精神上也遭受了极大的痛苦。
【法院裁判】
宜黄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李针对小琴在抖音平台发布抖音作品使用小琴等人图片作为配图,并配有贬损性言辞,且未证明其所发表的涉案言论的客观真实性,造成不当言论的传播,主观上具有过错。网络信息传播迅速,涉案言论确易导致对小琴的负面认识,造成小琴社会评价降低,小李的行为侵犯了小琴的名誉权,小李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本院对小琴要求小李在抖音账号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小琴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综合考虑小李发布作品的内容、侵权的受众范围、社会影响以及已删除相关视频等实际情况,酌定小李赔偿小琴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该案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条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说法】
名誉是人们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因此,不论何种关系、何种纠纷,都不应通过纠缠、诋毁对方等非法方式来解决。网络亦不是法外之地。
在社会生活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均应注意自己的言论,注意谨言慎行,尊重和保护他人名誉权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