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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实例浅析未成年人盗窃案件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15日
用实例浅析未成年人盗窃案件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情介绍
小龙(化名)15岁,他与小强(化名)系朋友,小强已成年,双方交往甚密。
小强父亲有辆车闲置在家,小强经常开出去,他喜欢与小龙一起鬼混。一次,小龙趁小强不注意,拿到小强的车钥匙,便偷偷将车子开走了。
小强向小龙询问时,他也承认车子是他开走的,让他将车子开回来,他就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过了将近半年,小强父亲见车子一直没有开回来,他便去车管所查询,他发现车子已经不在他名下,已经转让给其他人。
小强父亲实在无奈,便以小龙涉嫌盗窃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
1.涉嫌盗窃
一种观点认为,小龙与小强系朋友关系,他将小强的财物占为己有后,又将车辆转手卖给他人,只是民事上的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不构成盗窃罪。
一种观点认为,小龙违背小强的意志,采用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占有车辆转移到自己控制之下,又将车辆转移给他人,属于非法占有的行为,小龙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构成盗窃。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便以盗窃罪立案并介入侦查。实践中,小龙的行为通常认为系盗窃,对此一般争议不大。
2.不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盗窃罪是普通刑事犯罪,并非法律规定的特殊犯罪,其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人。小龙仅15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构成盗窃犯罪。
三、行政责任:可以拘留和罚款
1.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衔接
对于不够刑事犯罪的行为人,如果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其他处分的,依法可以移送主管机关进行处理。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3条第2款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条规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8条规定:“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2.可以拘留和罚款
小龙因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既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有没有可能需要追究行政责任呢,比如行政拘留、罚款等。对此,法律亦有明确规定,我们简单梳理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27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治安拘留处罚。对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
根据上述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非免除处罚。对于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小龙年满15周岁,其早已辍学成为社会青年,并非在校学生。对小龙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和罚款,但因小龙未满16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
四、民事责任:可以民事起诉主张赔偿
1.盗窃罪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起诉,也不可以另案民事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176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第139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小龙系盗窃案嫌疑人,其是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根据上述规定,只能是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得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另行民事起诉。
司法实务中,亦有案例支持受害人另案起诉的案例,见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申4094号民事裁定书。其裁判规则为:受害人在通过刑事追赃、退赔不能弥补全部损失的情况下,赋予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对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相互补充的,并未加重被告等人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受理受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并无不当。
2.本案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失赔偿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本案系盗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案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受害人失窃的车辆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给受害人,对于受害人认为的其他损失,不应再另行主张。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为小龙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未受到应有的惩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小龙可能受到行政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并不能就此免除其民事责任。应当允许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实务中也有类似案例。
3.民事赔偿损失范围
《刑诉法解释》第192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废止)第2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损失,无外乎两大类,一种是人身损害,另一种是财产损害。参照上述规定,小强父亲可以提出的损失赔偿,应当是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刑事案件中,因为被告人会受到刑事处罚,则附带民事诉讼不应适用与单纯民事诉讼相同的赔偿标准,这基本上已经成为共识。像本案中,小龙并未受到刑事处罚,其最多只是行政处罚,可否适用单纯民事诉讼相同的赔偿标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车辆相关的民事赔偿范围主要有:1.车辆重置费;2.车辆修理费;3.车载物品损失费;4.车辆施救费用;5.营运车辆合理停运损失; 6.非营运车辆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营运车辆合理停运损失确定标准,实务中通常有如下几种做法:
1) 固定损失+实际收入损失模式。固定损失包括定期交纳的规费(比如份子钱等)、各项固定费用(比如保险费等);实际收入损失参照同期该行业平均营运收入水平确定。
2) 综合考虑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近期平均利润率、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予以酌定。
3) 出租车可参考计价器历史数据资料确定标准。
4)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行业标准并结合本地客运车辆平均营运收入水平确定。
5) 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
6)司法鉴定确定。
非经营性车辆损失确定标准,实务中通常有以下做法:
1)以支出的必要公共交通费用确定。
2)租赁车辆的,根据赔偿权利人日常合理的出行需要、车辆用途,参考当地租车市场同一车型租车价格及实际支付费用予以确定。
具体到本案中,涉案车辆系家庭用车,在车辆被“盗窃”以后的半年时间里,小强父亲没有租用车辆,其也没有保留必要公共交通费用支出的凭据。涉案车辆没有损坏和灭失,不产生修理费和置换费。可否按上海租车市场同一车型租车价格,要求侵权人支付占用期间的租金作为损失赔偿呢?对此会有争议,但司法实务中一般不支持,通常会按必要公共交通费用酌情确定,金额不会太大。
五、关于监护人责任
《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同一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是行政责任,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并且其财产可以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小龙系未成年人,依法从他自己财产中先行赔偿,不够时由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小龙没有任何财产,一般直接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已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六、关于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我国司法实践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经历了一个从全面否定到例外适用、再到原则上适用的发展过程。之所以对赃物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仅是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也是对整个交易秩序的维护,相对于整个交易秩序,所有权人的个人利益无法对抗对交易秩序的保护。法律上之所以承认赃物适用善意取得,亦是许多专家学者充分论证的结果,其利大于弊。
本案中,小龙伪造车辆相关材料,然后将车辆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如果符合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已完成转让登记手续,可以构成善意取得。
小强父亲在向公安机关索要车辆时,公安机关进行“阻挠”,认为第三人已经合法取得车辆所有权。如果小强父亲非要将车辆追回,需要向第三人支付转让费1.8万元。小强父亲对公安机关的说法不服,遂向上级多次反映,最终公安迫于压力,将车辆追回,并未要求小强父亲支付转让费。
小强父亲认为,自己的车辆被别人盗去,然后还要让自己拿钱去赎回,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从普通民众的角度来看,他们不承认善意取得。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第12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实践中,二手车直接交易并不规范,他们有的交给黄牛处理,并不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也不会认真核实相关证件材料的真伪。这种情况下,想要认定购买方系善意,显然会有很大争议。
本案中,小龙并非车辆所有人,他是怎么样取得车辆相关证件材料的,又是怎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这些都存在质疑。所以,小强父亲在向上反映后,估计公安也给了第三人压力,因为车辆转让时肯定存在瑕疵,第三人迫于公安压力,不得不将涉案车辆交出,且不再要求支付转让费。对于其产生的转让费损失,事后第三人还可以向小龙主张赔偿。
第三人如果向小龙主张赔偿,因为其已使用车辆几个月,小龙是否可以向其主张使用费呢?使用费金额可以按照市场租车的租金标准确定。从理论上讲,法院应当不予支持,如果支持的话,相当于小龙从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中获得收益,况且车辆也不是小龙所有。但如果不支持的话,第三人就会从中受益,车辆白白给他使用了几个月,他一点损失也没有。这样说的话,如果第三人从小龙处获得全部赔偿后,小强父亲可以向其主张使用费赔偿。这些都是后话,不再这里继续讨论。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十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1月出版
2.张明楷著《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8月出版
3.刘宪权主编《刑法学》第六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22年1月出版
4.《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务困境分析》,作者:郑珊珊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gdzqfy.gov.cn/llts/360.html
5.《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作者:黄敬 ,汤阴县人民法院网网站:https://hnty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670
6.公众号“摆渡人法律服务团队”文章《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2023.7.14
7.公众号“穗刀笔”文章《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有哪些?》,2022.4.14
8. 公众号“和县人民法院” 文章《以案释法 | 营运车辆出事故,停运损失谁“买单”?》2024.07.11
9.文章“择鑫普法 | 《全国法院:关于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44条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2024年1月修订)》”_南开区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网https://lawyers.66law.cn/s2a21f36358050_i1417261.aspx、类案同判规则
10.公众号“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文章《关于监护人责任纠纷的裁判规则》(来源: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2023.4.17
11.公众号“孟州法院”文章《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善意取得该如何认定”,2023.10.17
12.王利明文章《论赃物的善意取得——以刑民交叉为视角》,原载于《清华法学》202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