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受害人在装修施工中坠落身亡,房东承担多少责任?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15日
受害人在装修施工中坠落身亡,房东承担多少责任?
作者|王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24年11月,房东姜某将农村自有住房外墙贴瓷砖工程外包给高某个人,标的不大,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姜某提供材料,高某包清工,按每平方多少元计算工钱,待工程完工后,双方按面积结算工程款。
高某带其配偶张某一起施工。施工过程中,张某站在板凳上递送水泥浆时,不慎从二楼阳台摔下,头部落地,造成头部受伤严重。经过数日治疗后,张某身亡。双方就此赔偿事宜发生争议。
二、法律分析
1.双方成立承揽关系并无争议
房东姜某认为,该装修工程交由高某承包,高某对此并不否认,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
实践中,按面积平方结算工钱,可以成立承揽合同关系,也可以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如果施工人交付的是工作成果,并对完成过程具有自主决定权,无需接受房东的管理,通常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如果施工人是提供劳务,并不交付工作成果,而是接受房东管理,由房东指挥和安排工作,施工人没有自主决定权或自主决定权较小,双方通常构成劳务合同关系。
对于由谁提供材料,一般不影响承揽合同关系的认定。因为承揽合同关系中,既可以是定作人提供材料,也可以是承揽人提供材料。但在劳务关系情况下,一般由接受劳务一方提供材料。
2.双方责任划分存在分歧
房东姜某认为,该装修工程交由高某承包,高某应当对其自身及手下安全负责,张某系接受高某雇佣,应当由高某对其负责,与房东无关。
高某认为,虽然双方是承包(揽)关系,但从法律上讲,房东亦存在选任或安全监管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房东依法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如果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践中,此类案件通常以承揽人不具备相关资质,从而认定定作人在选任方面存在过错,让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具体比例,一般由法院酌情确定,并无明确统一标准,一般可能在30%以下。
这里有必要多说一句,家庭装饰装修中,对于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一般不需要相应资质,但需要有上岗证书才能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相关规定如下:
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1997年)第6条规定,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持证上岗”的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第7条规定,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三、类似案例
案例1:房主承担20%责任
2022年11月,原告经被告陶某介绍至被告李某家中进行地坪浇筑作业,原告夫妻二人现场作业时,原告不慎从二楼踩空摔至一楼受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陶某之间不存在劳务雇佣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李某之间成立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李某为装修事宜选任无相应资质的原告进行地坪打平浇筑作业,存在选任过错。装修过程中,被告李某作为涉案房屋的管理人,在明知楼梯扶手与围栏拆除后施工场地存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尽到充分提示、警醒义务,未提供安全帽、安全绳等防护设施,亦未采取其他保护措施,故被告李某的指示、选任过错与原告在承揽活动中致使自己遭受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被告李某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酌情确定李某承担20%责任,原告自担80%责任。
——上海松江法院(2023)沪0117民初12649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2:房主承担20%责任
房东邓某将涉案房屋装修事宜交由其表哥李某承包,双方未签订合同,材料均由邓某提供,约定做好一起结算。李某又叫了丁某过来干活。丁某在登高作业时摔下,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邓某将案涉房屋装修工程交由不具备资质的被告李平装修,对此负有过错。
法院最终酌情确定丁某自负30%责任,房东邓某承担20%赔偿责任,李某承担50%赔偿责任。
——青浦法院(2021)沪0118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3:房东承担20%责任
2018年5月,王某将涉案房屋翻建工程承包给杨某,杨某将涉案房屋外贴瓷砖装修劳务交由原告吴某完成并实际结算。吴某施工过程中从施工架上摔下,导致受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主王某将房屋翻修业务受让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杨某并缺乏安全管理,导致原告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该事故部分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确定房主承担20%赔偿责任,杨某作为雇主承担50%赔偿责任。
——上海奉贤法院(2019)沪0120民初10368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4:房东承担20%责任,转包人10%责任,共计30%责任
2018年4月,被告黄某承揽了被告徐某家的厨房装修,黄某又叫原告吉某去敲墙。吉某在施工时,被大理石砸伤眼睛。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承接家庭装修工程的,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本案中被告徐某将厨房装修交原告及被告黄某等无资质的人员施工,系选任过失,应当承担20%的责任。被告黄某通过他人联系让原告来做敲墙工,但被告黄某未审查原告的资质等情况,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
——上海浦东法院(2018)沪0115民初64252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5:房东承担10%责任,转包人20%责任,共计30%责任
张某1和张某2将涉案房屋项目承包给樊某,樊某将其中木工工程交由徐某施工,朱某系徐某手下木工。2023年8月,朱某工作时,因楼梯未设维护拦,摔下受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1、张某2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樊某,存在选任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樊某作为涉案自建房工程总包,并未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且对于新开窗的支撑木亦未进行警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最终酌定,张某1、张某2承担10%的责任,樊某承担20%的责任,徐某承担20%的责任,原告自身承担50%的责任。
——上海金山法院(2024)沪0116民初10609号之一民事判决书
案例6:房东承担30%责任
2020年11月,被告沈某委托案外人召集原告龚某等人,为被告王某房屋加固。施工过程中,原告摔落受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东王某将房屋装修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被告沈某承建,存在选任不当情形,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法院最终酌定原告龚某1、被告王某、被告沈某承担责任比例分别为30%、30%、40%。
——上海崇明法院(2023)沪0151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7:房东承担20%责任
2022年5月,原告武某1在被告武某2带领下,为被告瞿某涉案房屋装修施工,原告从脚手架摔下致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瞿某将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工程全包给无资质的个人进行作业,在本起事故中存在选任不当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最终酌定瞿某承担20%责任,武某2承担20%责任,原告承担60%责任。
——上海崇明法院(2023)沪0151民初5780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8:房东承担15%责任
原告沈某受雇于被告施某,至被告房东沙某涉案房屋做装修工程。2021年4月,原告在屋顶施工时,不慎从屋顶摔落受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沙某作为房屋翻建方,在选任施工方时未审查对方的资质,存在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最终酌定:房东沙某承担15%责任,施某承担35%责任。
——上海崇明法院(2022)沪0151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9:房东不承担责任
原告王某1长期为被告王某2打工。2021年5月,原告在王某2承接的被告陈某的涉案房屋中施工,不慎摔下致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作业时对自身安全理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其仅以铁凳作为支撑物进行施工作业,客观上增加了危险因素,尤其是在打孔机钻头卡住时直接使用扳手扭转钻头角度,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造成倒地受伤的结果,具有一定的过错。事发前被告王某2未向原告提供脚手架等安全设施或进行安全教育,也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陈某作为案涉房屋装修工程的定作人,并无明显过错。
法院最终酌定判决被告王某2与原告各承担50%责任,房东陈某不承担责任。
——上海崇明法院(2022)沪0151民初4484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10:房东承担35%责任
被告顾某、陈某、赵某1、赵某2、姚某作为同一栋楼房的邻居,将整栋楼的屋顶装修事宜发包给被告赵某3,被告赵某3组织原告杨某等人进行施工。2019年5月,因被告顾某家中用于覆盖室内通风口的盖板破裂,导致原告摔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顾某等作为装修的房主,将整栋楼房屋顶的装修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施工队,没有尽到审慎的选任义务,且装修房屋的屋顶洞口盖板存在安全隐患,故对原告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酌定房东顾某等人承担35%责任,赵某3承担35%责任,原告杨某承担30%责任。
——上海崇明法院(2021)沪0151民初4893号民事判决书
四、总结
此类案件,房东应当承担多少责任,法律上并未规定明确标准。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各个法院判决不同,就是同一家法院判决亦不同。实践中,通常由法院酌定一定比例的责任,一般酌定承担20%责任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