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微信“朋友圈”容易滋生哪些犯罪?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5年09月18日
微信“朋友圈”容易滋生哪些犯罪?
微信作为即时通信工具,为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所接受,它在通信、社交、购物、支付等方面为群众带来很大的方便,但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舞台。微信朋友圈容易滋生如下犯罪,希望大家有所防范。
1、涉嫌诈骗罪
今年七月份,上海市公案局接到陈女士报案。陈女士在某旅游公司办理业务时认识该公司员工刘某,并加其为微信朋友,旨在今后方便咨询旅游信息。后来刘某在朋友圈以“公司内部价”招徕游客,其实刘某已经离职,陈女士不知有诈,通过支付宝转账10万余元的团费和保证金转入刘某私人账户,刘某得逞后,将陈女士拉黑,随后销声匿迹。刘某涉嫌诈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本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利用朋友圈的私密性,发布一些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上当受骗。当受害人被骗支付钱财后,犯罪嫌疑人就会暴露出真实嘴脸,突然玩起了失踪。
2、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犯罪嫌疑人在QQ空间发布大量淫秽图片和淫秽物品购买流程信息,并通过微信朋友圈,以50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兜售淫秽色情影片。买家通过网银、支付宝或微信支付向犯罪嫌疑人支付费用后,可获得淫秽视频网络云盘账号和密码。根据付费等级,可观看、下载数量不等的淫秽视频。其行为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犯本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吴女士通过朋友圈认识销售奢侈品的周女士,在购买名牌皮包收到货后,发现是假货,要求退换,周女士置若罔闻,周女士最终被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嫌疑人通过朋友圈售卖假冒名牌的服装、皮包、手表等商品,等买家付款收到货物后,才发现收到的是假货,当你向犯罪嫌疑人要求更换或退货时,其会矢口否认,并将买家从通讯录中删除或拉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