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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杂音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29日
高亮先前在沪太支路上开店,与房东发生纠纷,被迫关门歇业。但高亮一直不肯搬走,因为店面装修差不多花掉一百多万,双方都构成违约,高亮一定要房东赔偿他一定损失后才肯离开。房东有法律意识,凭双方的租赁合同提起了仲裁,随后又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高亮属于法盲,他不知道提起仲裁反诉,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护。法院上门执行时,高亮还与法院一直僵持,他认为用土办法可以解决问题。
洪全与高亮先前合伙做过生意,后来因为观念不合分开。洪全与房东较为熟识,毕竟都是本地人。洪全经常将车停放在高亮店面门前,认为高亮现在店面没有营业,停车无所谓。高亮多次提醒,但都无济于事。
2017613日,洪全与一位姓张的又将车停放在高亮的店面前,高亮从外面回来时,骑着电动车无法入内,在报警未得到妥善处理后,一怒之下,高亮用铁锤将两辆车的前挡风玻璃砸了一个洞。洪全来到现场后报警,高亮当天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于第二天快近24小时被放回家。两辆车损经鉴定,损失7000多元。621日,高亮被刑事拘留,涉嫌罪名为故意毁坏财物。
高亮家属找到我,要我为高亮的事想想办法。高亮的妹妹与我的弟弟是师兄妹,以前关系较好,所以我不能推辞。
我前往大场派出所,找到承办警官史金刚,向他提出嫌疑人家属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谅解。史警官告诉我,对方不接受赔偿。那我说,我们可不可以把钱先交到派出所,至少表明我们的态度是愿意积极赔偿,史警官拒绝了我。洪全不接受赔偿,我们也没有办法,史警官两手一摊。我申请取保候审,并附上法律意见书,高亮是在现场被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并且第一次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本案系民事纠纷引起,受害人有明显过错,且受损金额不大,应当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三天后,史警官告诉我,不符合取保条件。
听说已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我立即前往宝山检察院联系批捕科办案检察官。是一位姓金的女性检察官,我向她递交了不予批捕书面意见,但检察官告诉我,没有赔偿受害人损失,高亮又有前科,应当批捕。但警方现在在给他做精神病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决定是否批捕。我向检察官提出,嫌疑人家属要求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检察官与那位史警官一样,受害人不接受赔偿,我们没有办法。
再去问那个史警官时,他说他们正在申请并安排鉴定,问鉴定什么时候可以出来,他说需要60个工作日。根据公安部的鉴定规则规定,15个工作日就可以出结果,为什么他们这个鉴定要这么长时间,并且为什么要给高亮做精神病鉴定,都没有任何说明。
去见高亮的时候,高亮跟我说,应该是洪全与房东合伙起来在搞他,他们与大场派出所熟悉,所以打了招呼,这个案子在捣浆糊。我突然明白,因为依照法律规定,精神病鉴定的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也就是说,拖的时间越长,这个案子就一直架在那里。否则,案件很快就到法院,很快就会作出判决,那样不会判处多长时间,这样一拖,最终刑期必然会延长。
既然他们能找人,我也想给高亮找人,但找人需要花钱,高亮现在经济条件很差,他家人拿不出钱,如果要花上几万块钱还不如在里面多呆几个月也无所谓。这是高亮家人的意见,我只好作罢。
我一直以为上海的法治环境算好的,我觉得应该改变我的观念。高亮说的话有点可信,可能就是房东找到人给大场派出所打招呼了,然后用了这手狠招。
什么情况下要做精神病鉴定,法律规定上很宽泛,只是说“需要”,什么叫需要,很容易人为干扰。再就是鉴定期限,明确规定15个工作日,但鉴定内容复杂、疑难及检材数量较大的,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鉴定单位另行约定鉴定时限。如果你较真,就说你这鉴定内容复杂、疑难,只能与鉴定机构协商确定期限,所以需要60个工作日。他们平常做这个鉴定也是需要这么长时间,所以对外人来说,根本看不出其中在程序上有问题。即使认为有问题,也很难追责。
在此期间,我试着联系洪全,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就是不想让我们赔偿。我让高亮家属也联系洪全,积极提出赔偿,对方还是不接受。我又让高亮的朋友也是洪全的朋友去联系洪全,洪全依然不接受赔偿。
7月初开始做精神病鉴定,一直到1024日才出结果,鉴定结论是高亮精神正常,没有问题。随即检察院批准逮捕。1212日,案件转到检察院,还好,检察院没有再退回补侦。2018112日,案件转入法院,123日开庭,适用简易程序。
我看到卷宗,原来公安机关73日即已决定作精神病鉴定,但到712日才正式委托鉴定机构,委托的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委托书明确是712日即已委托,并且上面明确要求812日出报告,但同一张材料上又显示鉴定机构是818日才接受委托,然后是协商确定60个工作日出结论。如果没有说错的话,这大场派出所的相关人员真厉害,不仅自己办案不按规定,连鉴定机构也被他们拉上。
123日开庭,至此,高亮已被关押七个月零几天,如果当天判决十天后生效,无论怎样,高亮的刑期不会少于七个半月。奇怪的是,对方八月份的时候,就已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并已附卷,要求被告人作出赔偿,但大场派出所的史警官,以及后来的郑警官,以及检察院,谁也没有向被告人及我提出要求赔偿。案件到法院时,我去见过高亮,还是想让高亮赔偿,但高亮说,他没有钱赔偿,也不想赔偿,大不了就判八个月,因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就是八个月以下。前面与审查起诉的检察官联系时,我已得知量刑建议,检察官有点遗憾地对我说,前面不知道为什么鉴定做了那么长时间,到现在都已经七个月了,那量刑至少也得八个月以下。言下之意,八个月以下七个半月以上偏重了。法官联系我时,我提出被告人想赔,但他现在没有经济能力。法官有点好奇,能请得起律师,为什么不愿赔偿。我实话实说,我是免费为其辩护,法官不相信。
在月罗公路2099号刑事审判庭开庭时,白浪法官问高亮对适用简易程序有无异议,高亮说没有异议,问我有没有异议,我也说没有。然后,公诉人漫不经心地念完起诉书,声音很小,几乎听不见,问高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高亮说,没有任何异议,认罪服法。在让我发表辩护意见时,我对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提出了异议,高亮没有必要进行精神病鉴定,再就是从73日决定鉴定,到1024日才出结论,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程序上有严重问题,最终致使高亮的罪刑责不相适应。白浪法官当庭问我,为什么还没有判决,你就会认为明显偏重,我说,根据经验如此说,这是我的辩护意见。法官看我有点坚决,立即表现出不满。既然指出公安机关办案程序上有问题,要求我提出转普通程序审理,我不同意,又问我一遍,我还是不同意。法官又问了公诉人,公诉人说算了,不转普通程序。然后法官开始宣判,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我一点不感到意外。因为没有赔偿,想让他判七个半月,估计比较难。如果我不提出公安机关办案程序上的问题,等于是认可,帮他们坐实了这个案子,以后高亮想要讨个说法的机会都没有。辩护律师不是来要与法院唱一个调的,应当发出不同的声音。如果我配合法官,或许法官可能会判七个半月,但这种可能性非常小。我认为,高亮应该会理解我的做法。估计法官当时心里很得意,你这个二货律师,敢与我叫板,我就判你八个月,让你跳天。乖乖,你权力真大,有权力判八个月,我从内心里鄙视你,你可能不配做法官。
也许高亮出来后,能讨个说法,但应该很难。我在庭上指出,高亮不是罪大恶极的犯人,并且本案纯粹是民事纠纷引发,不应该如此捣浆糊,这是我的隐含语,没有挑明。我还把习近平那句话搬出来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一般不会这样辩护,但今天拿他们没有办法,只好加点空的东西,也表明我不赞同他们的做法。哈哈。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