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身中30多刀,是“自杀”还是“他杀”?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01日
据媒体报道,2月18日,大年初三,常州金坛一名49岁的男性律师死于家中,身中30多刀。警方介入后,法医对其检查,发现死者损伤位于额部、枕部、颈前部、项部、左腕前侧、腹部,均为密集平行排列、深浅不一的砍、切伤,创口均位于其右手可及部位,有试切创,无中毒征象,无捆绑约束痕迹,无挣扎抵抗伤,损伤对应部位衣服无破损。尸体右手旁的菜刀上未检出死者以外人员的痕迹物证,毒物检验未见异常,也未检出乙醇成份。且现场门窗完好无损,无外来人员足迹,又无明显打斗痕迹。至此,警方认定为自杀。鉴于外界质疑呼声较高,常州市公安局对此进行复核,最终维持自杀结论。
为什么公众会质疑呢?正常人会想,自已砍自己,一刀下去就会痛得不得了,肯定会立即收手,怎么可能连砍30多刀,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再加上又是大年初三,其职业又是律师,怎么可能会自杀呢?有质疑是正常的,如果没有质疑才不正常。但就目前警方掌握的证据来看,确实难以认定他杀。所里一位干过警察的老律师报料,他以前遇到过身中70多刀的,最终也是被认定为自杀。看来,警方认定为自杀,应该没有问题。
当时究竟发生了什么,他要自杀呢?这让公众很好奇,大家有各种猜测。他可能有抑郁;他可能受到刺激或是有某种外力作用,然后癫狂起来,再自己砍自己;他当时应该不觉得痛了,否则不可能不停手。如果想自杀,不一定要选用刀砍自己呀,可以吃安眠药或其他方式,这样至少可以减少痛苦呀。总之,这是一个难以解开的谜。希望警方能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以减少公众的猜测。
正值壮年,且事业可能还比较稳定,但却以这样的方式结束了生命,作为同行的我以及很多同事,大家都觉得不可思议。是他杀还是自杀,最终要靠证据来说话。没有证据证明是他杀,所有证据都指向自杀,即使觉得不可思议,也得认可警方的结论。如果其亲属有质疑,他们可以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以便警方进一步查证,否则,就应该接受警方的认定结论,没有必要纠缠。法律是讲证据的,对于这起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公安机关不可能随意下结论,应该都是经过认真调查核实的。
我想说,估计他做律师压力较大。即使压力再大,选择这种方式不可取。如果仔细想想,没有几个人的生活会十全十美,所以,即使生活再不如意,也要假装快乐地活下去,这就是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