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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格力举报奥克斯,可以吗?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8日

格力举报奥克斯,可以吗?

6月10日,格力电器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举报信,实名举报奥克斯8个型号空调产品与其宣称、标称的能效值差距较大,能效比和制冷消耗的检测结论均为不合格。
随后,奥克斯空调官方微博回应:格力即非消费者又非国家监管部门,其声称消费者向其举报奥克斯产品问题,明显不合情理。正当618空调销售旺季来临之际,格力采用诋毁手段,属于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公司已报案,并将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依法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事件瞬间吸引了无数公众眼球,吃瓜群众都在坐观事态进展。
格力可以实名举报奥克斯吗?
这是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否则可以视为产品质量不合格。格力这次准备好像很充分,事先已拿到四川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出具的关于奥克斯8个型号空调的检验报告,认定奥克斯这8个型号质量不合格。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于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质量不合格产品进行检举,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举,也可以向其他部门检举。这里的其他部门并未明确,格力未按常理出牌,直接向媒体公众进行实名举报。也就是说,格力依法可以举报。
如果格力举报不实会怎样?
这应该也是公众比较关心的问题。如果格力拿到的检验报告是伪造的,或者检验结果是错误的,或者格力送检的空调不是奥克斯生产的,是其他厂家假冒奥克斯的,这都可能成为举报不实,可以被认定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行为。如果举报不实,在民事方面,格力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奥克斯因此产生的损失;在行政方面,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再严重的话,将会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221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四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从此规定来看,如果格力捏造虚假事实的话,肯定够上刑事立案标准了。
据说,之前两家公司就有恩恩怨怨,是是非非。这一次在618到来之前突然公开互撕,还是让人甚感意外。可以想象,中国的空调市场竞争也是到了非常激烈的地步了,稍有不慎,可能都会关乎存亡。对于消费者来说,可能是好事,这将会促使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最终使消费者从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