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追讨物业费诉讼
作者:肖升东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31日
民事诉状
原告: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住所地:xx市xx区中城路345-2号xx商务中心11层1101户,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女,xx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市xx区xx路xxx号甲x号楼xx户,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物业费15034.95元、私家花园养护费423.3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4 年1月1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159.37 元;
2, 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9649.04元;
3, 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0年8月26日与x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xx·xx海岸(一期)》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一份(以下简称xx一期)。协议约定由原告全权负责xx一期的物业服务工作并收取相关物业服务费用。
被告于2010年11月17日与xx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置业)签订《xx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壹份(此合同包括附件五《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合同)、《使用公约》)。购房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xx置业建造的位于xx区xx路16号《xxxx海岸》040号楼1层101户的别墅一套,面积为222.74平方米。同时认购私家花园一处,面积23.52平方米。
别墅交付之后,原告严格履行了约定之义务,但被告身为《xxxx海岸》040号楼1层101户别墅业主,其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却并没有按时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没有履行一个作为业主应尽的基本义务。被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累计欠物业服务费15034.95元,2014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私家花园养护费423.30元以及违约金9649.04元和欠款利息1159.37 元。期间经原告多次以面谈、电话和EMS等方式催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搪塞,不予交纳。
截至原告诉讼之时,被告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至今仍未支付其所欠交的物业费,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诉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分公司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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