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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因客观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违法吗?
作者:邹连香 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1日
【案情简介】
乔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某某上海分公司支付乔某某2021年1月xx日至2021年4月xx日期间的“13薪”(即年终双薪)xxx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xxx元、2021年1月xx日至同年4月xxx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xxx元。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10月xxx日作出判决:驳回乔某某的诉讼请求。乔某不服该该判决,提出上诉,因某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二审期间注销,乔某某变更被上诉人为某某公司。
乔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某某上海分公司仅提供了两种安置方案,一是前往其xxx分公司工作,二是双方解除合同。第一种方案涉及到工作地点调整,会导致劳动者上下班的时间、往返成本和付出的日常生活成本大幅度增加且其无交通、住宿、饮食起居等方面有效的替代解决方案。xxx上海分公司“名为协商,实为解除”,因未就劳动合同变更进行充分的协商,故其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1年xx月,xxx上海分公司安排乔某某在家待命,却要抵扣未休的年休假。未提供劳动系因xxx上海分公司单方面造成,故应当支付该期间的各项待遇。因xxx上海分公司已经于2021年xxxx日注销,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支付义务应当由某某公司负担。
被上诉人答辩观点
被上诉人某某公司辩称,彼时某某上海分公司依据股东决议即将注销,与乔某某等员工的劳动关系也将依法终止。但考虑到员工的实际情况,故与乔某某等员工协商变更工作地点至xxx市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乔某某等并未同意调整工作地点,某某上海分公司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某某上海分公司已安排乔某某休年休假以及加班调休。至于年终双薪,乔某某不符合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发放条件,故不同意支付。某某上海分公司已注销,如存在相应的支付义务,某某公司愿意承担。综上,某某公司请求驳回乔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本案存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故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某某上海分公司是否存在“名为协商,实为解除”的行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某某上海分公司曾以租期届满和业务调整将停止运营为由,通知乔某某协商沟通安置方案。因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成,某某上海分公司与乔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乔某某关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年终双薪,乔某某确不符合员工手册之规定,且某某上海分公司已经注销,难谓存在恶意阻却条件成就,故对于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某某上海分公司已经明确通知乔某某等员工在家休息并抵扣应休未休年休假、加班工时,乔某某亦未提供在此期间正常劳动的证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故本院对乔某某关于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等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乔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