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分居半年后起诉离婚,法院会准予离婚吗?
作者:邹连香 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5日

一、案情简介
  原、被告曾系同事关系,恋爱后于2017年xx月xx日在上海市XX局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然2017年左右原告查出患有xxx疾病,需要手术治疗。2017年8月,原告手术出院后医生告知需休息三个月,被告不仅不履行作为丈夫的义务,反而要求原告承担家中所有家务。2018年1月原告做xxx切除手术,当月又出院查出xx肿瘤,被告完全对原告不管不问,甚至认为原告是累赘。被告对生病的原告漠不关心,也不愿拿钱给原告治病,原告的身心都遭到了巨大的创伤,故此起诉离婚。
  二、被告答辩观点: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于2002年认识,2008年开始恋爱,并于2017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具有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将部分养老金交于原告,由原告负责家庭日常开销,剩余部分由原告自由管理,被告剩余退休金亦由被告自由管理。此外,被告将婚前积蓄人民币10万元(币种下同)交于原告管理,因原告投资股票亏损了5万元,遂将剩余钱款从原告处要回。原告生病后,被告亦履行丈夫的照顾义务,陪同原告住院治疗。在家庭生活中,被告不善于做饭,但仍承担打扫卫生等家务活动。后因因家庭琐事,2021年10月xx日原告生气搬回了普陀区XX弄XX号XX室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原、被告于2008年相恋,并于2017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并在本区XX路XX弄XX号XX室共同生活。双方均为再婚。2021年10月xxx日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原告搬离本区XX路XX弄XX号XX室至本市普陀区XX弄XX号XX室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另查明,2017年8月,原告因xxx住院手术治疗。2018年1月,原告因xxx疾病再次住院手术治疗。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出院小结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一审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恋至今已十余年,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亦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希望双方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信任,彼此体谅,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相信双方的关系能够改善。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足,亦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确切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所引发的夫妻矛盾,导致分居分居生活。一审法院未准予双方离婚主要在于两个理由:一、女方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二、男方在本案中坚持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尚可,家庭琐事矛盾可以缓解。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该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第5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婚姻关系能否依法解除,作为原告一方是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事实存在。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原告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一般情况法院判不离的可能性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