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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离婚协议未约定履约先后,该如何处理?
作者:邹连香 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30日

一、案情简介:
杨某某(男)与陈某(女)原系夫妻,于2014年*月*日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系争车辆归杨某某所有。系争车辆虽一直由杨某某使用,但陈某一直拒不配合杨某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致使系争车辆仍登记在陈某名下。故此,杨某某后于2020年*月*日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名下牌照为沪**牌小型轿车1辆(以下简称系争车辆)归杨某某所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费用由陈某负担。

二、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于2014年*月*日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对《自愿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予以确认,陈某应当按照《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予以履行,故对于杨某某要求系争车辆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杨某某要求陈某负担办理系争车辆过户手续的费用的诉讼请求,因《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主要财产的权属变更及分割事宜均尚未履行,杨某某亦未举证证明目前系争车辆的所有权未变更系陈某故意拖延所致,故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办理系争车辆所有权变更的费用由当事人按照相关部门出具的票据各自负担。
对于陈某认为杨某某应先履行《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赠与及**股权分割的部分、其再履行系争车辆所有权变更的主张,因《自愿离婚协议书》并未对履行义务的顺序和时间进行约定,双方均有权随时要求对方履行协议的约定,故陈某的该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对于双方因履行《自愿离婚协议书》而产生的其他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或另行起诉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牌照为沪**牌小型轿车1辆(含客车使用额度)归杨某某所有,办理上述车辆所有权变更手续的费用由当事人按照相关部门出具的票据各自负担。

三、律师评析:
本案系一起因一方拒绝履行离婚协议内容而引发的纠纷。在司法实务中,男女双方为了及早办理离婚手续,在分割财产时往往很容易忽视财产办理变更过户的时间,从而容易造成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仍出现争议情形。本案中的被告认为,既然男方一直未就房产和股权过户登记至女方名下,其自然有权拒绝男方要求车辆过户的无理要求。其实,被告持这种观点,表面上看起来很有道理,但从法律层面深究却无法成立。因为法律规定,在双方未能及履行时间进行明确约定时,任何一方均有权直接要对方履行义务。基于此,当本案原告就该争议起诉至法院时,法院最后支持了原告的关于车辆过户的诉请。鉴于此,律师建议,男女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一定要重点关注协议履行具体及先后顺序,以便能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