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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爱国成了害国

——法律解析“钓鱼岛”背景下过激爱国行为

莫让爱国成了害国
 110网康治斌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日本政府“购买”钓鱼岛的非法行径,侵犯中国主权,激起了中国民众的强烈不满。中国民众利用周末休息时间,抗议日本政府“购岛”,表达自己的爱国热情,实在是非常正常的事情。然而,一些城市爱国行为中出现了不和谐的极端现象,各地陆续出现的一些“打砸抢”现象表明,个别人的“爱国”,走错了方向。9月13日,深圳警方证实,4名人员在8月19日抵制日货中打砸日系轿车,已经被检察院批捕。尽管,那些有暴力倾向的、打砸抢的“爱国者”是极少数,但是,他们的社会危害,却相当大。
     在此,110法律咨询网呼吁民众理性爱国,做爱国的公民,而不是做“害国”的暴民;同时,也需要各地政府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将个别打着爱国旗号而“打砸抢”的人绳之以法。

110网:110网的朋友们,大家好,近来一些城市出现的暴力爱国者,给当地公民的合法财产甚至人身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今天我们请到来自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的康治斌律师为大家解析暴力爱国引发的法律问题。康律师,您好!

110网的朋友们,大家好!主持人好!

110网:日本政府“购买”钓鱼岛的卑劣行径,极大的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请您介绍下日本购岛行为的法理意义?

日本政府所谓的“购买”钓鱼岛的行为,无非是日本自导自演的一场闹剧,丝毫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钓鱼岛属于中国固有领土的这一事实。不仅如此,日本的购岛行为也是对国际法的践踏以及二战后形成的国际秩序的严重挑衅。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以史为鉴,保持高度警惕,与这种卑劣行径,进行有利理、有利、有节的斗争。不论从历史角度考证,还是从地理、国际法角度考证,同样都能得出这样的结论:钓鱼岛从来就是中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而琉球群岛则是日本一百多年前吞并的中国的藩属国。日本昨天吞并琉球,今日又把魔爪伸向我国固有领土钓鱼岛,一旦阴谋得逞,明天就有可能把魔爪伸得更远。因此,我们必须要认清:保卫钓鱼岛,实际上就是在阻挡一道觊觎我领土领海的贪婪的目光,是保卫中华民族的未来,在这个原则问题上,我们不能有任何让步。

110网:出现的“打砸抢”行为,并不针对特定的人或财物,而是指向日系产品,如果造成严重的后果,应该怎样定性?

近日,国内部分城市市民自发组织了保钓示威行动,充分彰显了我国市民心系祖国、同仇敌忾的爱国热情。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非理性的抗议活动,甚至发生了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侵犯了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对爱国抗议活动初衷的严重背离,打砸抢烧日系车对日本政府而言,丝毫起不到抗议的效果,反而成为别人借以攻击我们的笑柄。实际效果只能是亲者痛、仇者快。这些日系品牌车虽系日方生产或销售,但却是我国公民通过支付相应对价取得的个人合法财产。从法律角度看,这些行为毫无疑问是对无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侵犯,属于法律严格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0网:有极少数人企图蓄意煽动过激行为,相关法规上有怎样的规定?

对于极少数人企图蓄意煽动过激行为的情况,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情节严重的,构成教唆犯,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给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10网:出现“打砸抢”现象,多数情况下由个别极端分子挑起,参与人数相对较多,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法不责众”的情节,仅仅对带头份子予以惩处,多数人不处理。

《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确实存在“法不责众”的情节,仅仅对带头份子予以惩处,多数人不处理。从法理的角度来看,这是基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即“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10网:对于“打砸抢”现象造成的严重后果,在对相关人员予以行政或刑事措施后,能否要求民事赔偿?

当然可以,受害人可以依法单独提出民事赔偿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人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相关责任人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而且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并不能因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并不能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通俗点说就是既要打,还要罚。《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110网:在民事赔偿方面应该如何取证,然而在当时的混乱情况下不能有效取证时,受害者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这种情况下民事赔偿方面的取证确实有一定的困难,主要体现在确定侵权责任人人数上,因此这就需要借助于公检法机关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以确定相关责任人。不过受害人也不必太过担心,只要能确定部分责任人,而这部分责任人有赔偿能力,受害人的损失赔偿就有保障,理由很简单,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人或数人赔偿其全部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来,相关责任人就有检举其他责任人的积极性和义务,否则有可能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从而极大地降低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110网: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示威游行的权利,请介绍下示威游行的相关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属于我国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方面的基本法,明确规定了集会、游行、示威的概念,主管机关,申请和许可程序,举行活动时应遵循的规范,并对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其次,各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都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和规定,以规范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譬如,西安市公安局针对西安市最近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公布了《关于坚决制止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通告》等。 再次,对于严重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七条及第二百九十八条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110网:少数人在互联网上指责政府“怂恿”、“默许”打砸行为,当然我们认为这是没有根据的,但是反过来讲,政府应该如何引导民众的爱国行为?

首先,各级政府应该通过媒体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 其次,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管理、引导。制定各种应急处置预案,防止出现失控现象,保障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有序进行,严禁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出现问题,及时制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再次,对于极少数“打砸抢”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110网:日本政府多次提出中国政府要保护在华日籍人员的人身安全,这在相关法律上有怎样的规定?

首先,1949年以来,中国签署并生效了大量国际条约、公约、议定书。它们不仅构成了中国国际行为的规范,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其国内行为。这对保护人类共有的自然环境、调整国际关系,保护中国公民及在华外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全方位的制度保障。 其实,中国很多法律都规定:条约的适用性优先于国内法。如《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国的外交声明也明确说:在国际上对中国生效的条约具有国内法律效力。 再次,中国很对法律明确规定给予在华外国人同等国民待遇,权利限制方面实行对等原则。比如《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10网:在法律范围内,我们应该如何理性表达爱国情绪?

首先,我们应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表达爱国热情,争取做到同侵害我国主权的言行进行有利理、有利、有节的斗争; 其次,从我做起,努力学习和工作,践行科学发展观,争取尽快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只有发展才是硬道理。只要中国真正强大了,没有任何力量敢于侵害我国主权、挑衅中华民族的感情。落后就要挨打,中国近现代史充分的说明了这一颠簸不破的真理; 再次,进一步增强凝聚力和认同感,爱用国货,抵制日货,用切实的行动给予日本帝国主义侵犯我主权的错误行为给予沉重的打击。从一定意义上说,经济制裁远比暴力更有效。可以想象日本失去了中国这个大市场,用不了多久,日本本来就一直低靡的经济将会走向崩溃,让日本真正体会一下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感觉。

110网:在结束今天的访谈之前,您还有需要补充和建议的吗?

希望国人,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和忧患意识,理性表达爱国热情,认清形势,明辨是非,切勿再作出亲者痛,仇者快隔靴搔痒的非理性行为。那样不仅起不到反日的目的,而且侵犯了自己同胞的合法权益,甚至有可能由爱国者沦为阶下囚,还让日本人看笑话。正如本次访谈标题所说的“莫让爱国成了害国”。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康治斌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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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长期从事律师工作.代理过涉及疑难债务纠纷. 刑事诉讼 .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房地纠纷 .交通事故. 遗嘱继承 .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等类案件上百起.担任数家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预防各种风险,提供宝贵建议.同时擅长处理企业的各种非诉法律事务.长期的律师工作使本人在诉讼领域和非诉领域都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思维敏捷.分析能力强.对很多疑难案件的处理都恰到好处,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有着极强的沟通能力.为人正直勤恳.办案尽职尽责,积累了很多成功案例.在办案过程中能够认真细致,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力求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赢得当事人及社会的一致好评.

专长领域:拆迁安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电话:13891879542 029-68510535 (电话咨询律师请说明来自110法律咨询网)

Email:kzb036600@163.com

执业机构: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071044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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