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港籍女婿有5个亿身家,已经91岁和80岁的岳父母如今要向其讨要6000万亡女遗产。这宗汕头市巨额遗产继承纠纷案被称作是粤版“小甜甜”争产案,经过三年多的纷扰,此案近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这起遗产纠纷案件,除了巨额数字外,其本身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受到法律界关注。
我国政府在一九九七年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后,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香港地区的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自由港的地位和国际贸易、金融中心的地位也不变,香港可以继续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持和发展经济关系。本案是一个涉港的法定继承纠纷。由于香港多年处于英国殖民地的体制,其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在回归中国后,香港法律体制基本不变。但是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因为两个法律体系本身存在差异性,所以才会有本案同是一个国家,对于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两种不同的判决。
本案属于涉外遗产继承中的法定继承。当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一般按法定继承处理。 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于涉外遗产继承在选择法律适用时,按财产的性质来处理,财产一般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大类。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涉及不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另,如按财产的性质仍找不到法律适用时,则参照两国间签订的有关继承问题条约、协定时,处理继承问题则按协定、条约的规定办理。
自然人的住所含义: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某一处所(久住的意思+久居的事实)。当住所地发生变更,一般按以下三种情况认定: (1)、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3)、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本案中究竟应该适用哪方的法律。其实正是本案被继承人父母与丈夫双方的激烈辩论的交点----死者经常居住地是汕头还是香港。法律的适用最终还是以财产的性质来认定。被继承人的父母在本案中是有享受继承权的。因为本案被继承人与丈夫是在中国登记结婚。这段婚姻应适用于结婚缔结地的法律,即中国的法律。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二人夫妻财产关系当然应属于中国内地法律的规制。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准则。它是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法能正常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但这些基本原则也会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发生变化。目前国际公认的原则主要是以下5项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原则。(二)互惠原则。(三)有利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四)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原则。(五)为国家对外政策服务的原则。
按照《继承法》第3 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根据该规定,遗产就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包括从事体力、脑力劳动所得收入,股票、红利、接受的嘉奖等;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房屋包括自用房、出租房、闲置房、营业用房等;储蓄包括在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电、图书、电脑、车辆等;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包括古董、字画、图书、收藏品等;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农具、建材、农作物、矿藏等;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典权,债权等。
本人认为当被继承人生前有巨额财产时,为避免发生自己死亡后亲人之间为争夺财产引发的斗争。被继承人最好在生前先立好一份遗嘱,对于生前的财产进行分割。因为我国遗产继承中是很尊重个人意愿的,一般财产先按遗嘱继承来分割,当没有遗嘱继承时才按法定继承来处理。
谢汝琼律师来自江西省萍乡市。现在广东震鹏律师事务所执业,在执业期间处理过很多案件,积累了不少办案经验。为人诚恳热情,以“维护当事人最大权益”为办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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