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3月4日早晨一条来自网友的微博:“长春市市区内西四环路与隆化路交会处的为家超市门前一辆车牌号为吉AMM102的灰色RAV4车辆被盗,车内有一名两个多月大的婴儿”。此微博一发立刻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被关注的并不是被盗车辆而是车上的两个月大婴儿,随后长春市进行全城搜捕,微博也呼吁嫌犯停车,保证孩子的安全。孩子家人也表态:“我们只要孩子安全,其他一切不予追究……”,期间也有很多车被找到孩子已死的不实消息被传出,一度揪紧了所有关注者的心。然而,在事件发生36小时后还当公安及参与寻找者的苦苦追寻的时候,吉林公安机关通报,嫌犯周喜军在迫于公安机关强大压力下于3月5日17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小婴儿不幸遇难。
首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肯定构成盗窃罪,因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的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盗窃车辆时确实不知车后有婴儿的,那么对其行为也只能按盗窃罪来进行处罚,车内有婴儿只是个意外,我们要根据他对婴儿的处置才能判断他的行为性质。
根据目前该案件的信息来看(假设媒体爆料的信息为真实的),可以推断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者死缓),其中盗窃罪量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故意杀人罪量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后可能是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明确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就本案来讲,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情节对其量刑影响会很小,因为周某不仅仅涉嫌两个罪名(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而且从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性质来看,对一个婴儿下手未免太过于残忍,影响极其恶劣,所谓的自首也是在迫于公安机关的压力下自首,因此自首并不能成为他的“免死金牌”。
1、由于被告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处罚,一审应当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宣判后如果被告人不上诉或者检察院不抗诉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该案进行二审程序,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2、如果被告人被判死刑的(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该案还要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程序,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判决进行核准。
1、就刑事责任来讲,可能会加重其处罚,犯罪后造成受害者家属伤害的,属于刑法当中的其它严重后果;2、犯罪嫌疑人可能还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因为他的犯罪行为造成他人的精神损害,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周某应承担民事赔偿,当然这种民事赔偿是以受害者及其近亲属的主张为前提。
1、盗窃案时时发生,而此案引发亿万网友及民众的普遍关注关键在于车内的小婴儿。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掐死小婴儿,对他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这就要看他如何处置婴儿,他可以出卖或者遗弃,那他的行为可能涉嫌拐卖儿童罪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如遗弃造成小孩的伤害和死亡的)。 2、媒体的积极呼吁、民众的积极协助及大警力的投入是本案侦破的积极因素。但案子破了却没人会感到高兴,无辜生命的逝去很多人觉得愤慨,我却觉得很压抑。为什么悲剧会发生?如何避免悲剧再重演?这是个体的人性的问题还是我们的社会大环境问题?安全感普遍缺乏的当下我们又该何去何从呢?
曾邵华律师,现执业于中国十大律师事务所之一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入行几年来,办理过民事、经济、刑事、婚姻等各类案件上百起。具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实务经验,“诚信、敬业、用心”是我的办案原则。我希望运用我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帮助您解决法律困惑,维护您的正当权益,争取您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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