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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的对与错

——法律解析“城管正常及其暴力执法”的相关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的对与错
 110网厦门詹振郊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6月3日,一条“延安城管暴力执法”的视频在网络传播,迅速引发网民热议。据了解,5月31日下午五点左右,陕西延安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凤凰大队几名工作人员,在延安宝塔区党校附近巡逻时,认为某自行车店有占道经营的违规行为,便上前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采用暴力手段对店主大打出手。附近商户称有城管执法人员双脚跳起猛跺倒地商户。有城管队员身上散发着浓浓的酒气。后经当事人证实当天参与执法的城管队员并未向其出示任何工作证件。后经当地调查称涉事城管为临时工,目前已解聘多名在场城管人员,对其中两人分别给予刑事及行政拘留。

110网:事发后,城管违规执法又被推到风口浪尖上.近两年城管暴力执法、城管执法时被打甚至是被杀、以及城管在执法时与商户发生对峙事件屡有发生。今天我们邀请到的是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的詹振郊律师来为我们解析一下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应该是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以及对在执法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应该承担一个怎样的法律后果。詹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朋友好!

110网:詹律师,城管到底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他们应该隶属于哪个单位呢?

詹律师:我们日常所称的“城管”指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具体执行人员,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隶属于当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10网:詹律师,城管是属于什么机关呢?

詹律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前身“城管办”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后来,城管部门逐渐纳入各地方的行政编制,成为行政机构“城管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它是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城市管理的各方面进行综合行政执法的权力机关。

110网:詹律师,城管执法他们遵循的是哪部法律呢?

詹律师:城管的执法依据来源于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以及各城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110网:詹律师,发生城管暴力执法后,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应该是由谁来承担呢?

詹律师:城管的执法行为,代表的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应的后果也是由该机关承担。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及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0网:詹律师,上诉材料我们了解到当时执法的城管存在酒后执法,并且暴力行为,手段相当的恶劣,对此行为应该怎样来处理呢?(这个是工作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呢?)

詹律师:在本事件中,城管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执法的职责中,发生了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该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之上,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及时有效的对于伤者进行赔偿和安抚。

110网:詹律师,面对城管的暴力执法我们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詹律师:这个问题分为三个方面:事前预防、事中冷静和事后补救。 事前预防,讲的是守法经营,主要是要依法从事各种行当或事业,做到不违章不违规不违法。 事中冷静,在发生暴力执法行为时保持克制和冷静,并以恰当的方式收集相应证据。 事后补救,讲的是发生暴力行为后如何补救。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我国在1999年颁布了《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城管执法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也受该法规制。同时,如果行政复议中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还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国家)赔偿。 以暴制暴的行为,结果终是两败俱伤,应该避免发生。

110网:詹律师,发生在延安的这起恶劣打人事件,绝非孤立的个案。执法者若无视法律尊严,动辄对公众暴力相加,其本身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而在事情发生后又以当事人为临时工的身份加以处罚来草草了事.对此您有什么看法呢?

詹律师:城管执法应该是文明执法、依法执法,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畴和程序要求。纵观近些年来的城管暴力事件,很大一部分是法律意识淡漠和素质不高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公权力造成的。 “万能临时工”作为当时的行政执法执行人员,他的当时的行为代表的就是城市行政执法机关,是不是临时工不影响事件的定性。只要他是职务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就要为他的行为买单。也就是万能的“临时工”并不是万能的。而且我们想知道的不是他是不是临时工,而是一个基于正当程序而得来的事实真相。 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已经在没有了“临时工”的提法,且规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由此,“临时工”已经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了。而政府机关却还普遍存在临时工(编外)机制,这种机制是否合理呢?经常可以听到“临时工”没有执法权,那么它的功用到底是什么?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 但是城管暴力执法事件中,我们也应该注意,应该详细了解事件的整个过程及真相,不应该截取某一段或一部分的来断章取义。不要是因为执法者优势地位和被执法者弱势地位差异,而天然的偏向,这个在很多所谓暴力执法案件中表现的是很明显,比如厦门城管暴力执法事件,后来被证实是暴力抗法事件。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厦门詹振郊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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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介绍

詹振郊律师,从事法律职业五年以来,经手了大量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以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单位和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防范风险。现任厦门市总工会12351职工维权热线、厦门市司法局12348法律咨询中心的当值律师。

专长领域: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地区:福建-厦门

电话:13459026169  0592-5896342

Email:zhanzhenjiao@gmail.com QQ:1736025126

执业机构: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厦门市莲前东路2号莲富大厦F14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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