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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离婚案件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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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离婚案件相关法律问题”
 110网蒋艳超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全国多地爆发离婚潮,网友们纷纷加入离婚话题的热议中,小编特意整理了部分网友问题,希望蒋律师您能给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110网: 蒋律师:您好!谢谢您对110网工作的支持,以下为本次专题的采访问题。

主持人好,各位朋友好!

110网:蒋律师,谈到离婚,大家都知道是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出现了危机,但什么样的情况下法院不允许离婚呢?

蒋律师: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若没有这些条件,法院在第一次原告方起诉的时候,一般不判决离婚。

110网:蒋律师,如果当事人双方无夫妻生活,女方要求离婚,而男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是否会接受诉求,同意离婚呢?如果双方育有1岁大的子女,子女又应该判给谁抚养呢?

蒋律师:第一个问题答: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此可见,“无性婚姻”并没有被规定为“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无性婚姻”是否能被看着是“感情破裂”,这就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一般来说,法官在处理因“无性婚姻”起诉离婚的案件中,往往会依自由裁量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新婚姻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无性生活的婚姻可以判决离婚,但早在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旧法所做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这种情况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所以无性婚姻往往被认定为感情彻底破裂,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很大。
第二个问题答《婚姻法》关于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的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10网:蒋律师,当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想要争得该孩子的抚养权,且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孩子会判给谁呢?

蒋律师:结合审判实践,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110网:蒋律师,婚后,女方在家当家庭主妇,男方在外挣钱的情况下,男方所挣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后财产又该如何分割呢?

蒋律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所以男方所挣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利分割一半。

110网:蒋律师,谈到离婚潮的出现,就不得不提到“国五条”的颁发后,假离婚事件开始泛滥,夫妻以假离婚的方式,来规避纳税义务,是诈骗行为吗?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呢?

蒋律师:从《婚姻法》的角度来讲,这对夫妻的行为并不违法。《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依据上述规定,公民享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只要遵循法定的申请登记程序即可自由结婚或者离婚。
  但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了依法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人均不得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进行偷税、漏税,逃避纳税义务,否则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时,我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该规定,偷逃税款达到一定数额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妇结婚、离婚的目的就是为了躲避房产税收,则其行为涉嫌违反税收法律,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其逃避的数额较大,还可能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蒋艳超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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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蒋艳超律师服务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文书代写,代理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活动,提供专项法律建议和处理方案,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参与项目谈判,起草、修改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律师函。

代写法律文书类别:

一、民事诉讼类:起诉状、反诉书、答辩状、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上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宣告失踪申请书、宣告死亡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再审申诉书;

二、婚姻家庭类:婚前财产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抚养子女协议书、遗赠协议书、遗赠抚养协议书、收养协议书;

三、公司类:各类公司合同、股权转让协议、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各类规章制度、公司章程、规章制度、人事管理办法、劳动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等;

四、劳动类:劳动合同书、劳务合同书、劳动仲裁申诉书:

五、刑事诉讼类:控告状、刑事自诉状、取保候审申请书、上诉书、再审申诉书;

六、行政类: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诉讼起诉书、行政诉讼答辩书、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上诉书、行政再审申诉书;

七、经济类:买卖合同、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承包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经营合同、合伙协议等;

八、其他类型的文书。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调解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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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构: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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