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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孕妇猎艳杀人案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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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孕妇猎艳杀人案法律解析
 110网居晓亮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7月26日,佳木斯市桦南县桦南镇居民胡某来到桦南县公安局报案,称其18岁女儿胡依萱于24日下午离家后与家人失去联系。警方随即展开调查,确定长兴村居民白某及其妻子谭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8日,警方将二人抓获。经审讯得知,24日15时20分许,嫌疑人谭某以身体不适为由骗取被害人胡依萱的信任,让胡依萱送其回家。在其家中,谭某骗胡依萱喝下掺有迷药的酸奶,趁被害人昏迷后白某欲实施强奸,后发现胡伊萱正在月经期,放弃强奸想法,实施了猥亵。事后白某提议杀人灭口,用枕头按住胡伊萱的头部,胡伊萱惊醒挣扎,谭某便上前按住胡伊萱的手脚。将胡伊萱闷死后装进旅行箱,二人用红色轿车拉到小树林毁尸灭迹。目前,嫌疑人白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捕。

110网:这起令人发指的案件一被曝光,立即引起了公众的愕然,人们纷纷指责、唾骂案件中的两个犯罪嫌疑人同时,也更加关注他们两个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今天由做客我们访谈的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的居晓亮律师来为大家解析一下此案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居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朋友好!

110网:居律师,白某先猥亵后杀人,这样的情形应该怎样来认定呢?

居律师:首先,白某在受害人胡伊萱昏迷之际欲实施强奸,是因受害人正处于月经期,强奸未得逞是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属强奸未遂;其次,强奸未得逞之后,白某又对受害人实施猥亵,构成猥亵妇女罪;最后,白某实施了杀人灭口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应以强奸罪、猥亵妇女罪、故意杀人罪对白某进行数罪并罚。

110网:居律师,谭某因怀孕被监事居住,那么什么是监视居住呢?什么条件下才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呢?

居律师:所谓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处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七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110网:居律师,我国对孕妇犯罪,量刑及执行方面是怎样规定的呢?

居律师:量刑方面,根据《刑法》四十九条之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使用死刑。但可以适用其他刑罚,如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另外,对于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孕妇,应当宣告缓刑。
执行方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另外,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并且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10网:居律师,如今谭某已经生产,但是他们双方的父母都不愿抚养谭某的孩子,那孩子该由谁来抚养?

居律师:一般情况下,应先由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亲属监护抚养,如果均不愿不抚养,则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收养。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如果孩子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均不愿抚养孩子,白某和谭某的亲属也均不愿抚养孩子,可以由白某、谭某的的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孩子的监护人。

110网:居律师,对胡伊萱的死,她的家属应该找谁来赔偿呢?如果对方没有能力做出相应的赔偿该怎么办呢?

居律师:本案中,胡伊萱的家属要求赔偿的对象只能是白某和谭某,但是鉴于白某、谭某均已被逮捕,谭某被监视居住,并且都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甚至死刑的刑罚,显然已经不具备或者目前已不具备赔偿能力,因此,胡伊萱的家属可以尽可能的从白某、谭某现有的财产中获得一定的赔偿。

110网:居律师,经调查发现谭某被丈夫虐待,还能为讨好丈夫做出荒唐事,这样的案例并非个别,对此您有什么样的看法呢?

居律师:心里学家武志红指出,很多优秀女性,总怀着改造男人的梦想,结果莫名其妙的爱上“坏男人”,因为只有“坏男人”才需要改造,而“好男人”不需要改造,所以他们只对“坏男人”感兴趣。当一位女性的这种心结太过强烈时,她就会只被解开这个心结的需求驱使,而其它良知、人伦、法律相形失色。
具体到本案中,谭某出生于工人家庭,在韩国高校深造多年,其完全可以成为一个优秀的女性,然而男权主义、男尊女卑的思想在谭某的心中根深蒂固,为了弥补自己认为的所谓的曾经犯下的过失,不顾良知、人伦、法律,一味的讨好丈夫,以致做成如此荒唐之事。
当然,谭某究竟是如何走到这一步的,还需要升入研究。这样的研究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因为只有知道了事情的根源,才能谈得上改善。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居晓亮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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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居晓亮律师.现为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企业从事多年的法务工作.处理过大量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涉及企业工商注册.变更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各类合同的起草和审查.拆迁补偿.商品房买卖.劳动争议等.对公司经营过程中常见的法律事务的处理比较熟悉.现担任数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帮助企业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促进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擅长处理离婚继承纠纷.房产买卖.抵押担保及房产买卖、租赁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合伙纠纷.保险理赔(尤精于交通事故索赔).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借贷融资.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成功代理案件上百起.能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受当事人的好评.

居晓亮律师为人真诚正直.办事认真负责.办案经验丰富.专业知识扎实.业务水平精湛.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保险理赔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股份转让 资产拍卖 常年顾问 

电话:13372016989 025-13372016989

Email:joseph_ju@126.com

执行机构: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白下区虎踞南路2-18号兴宇大厦12号二楼(汉中门广场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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